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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独居生活困难 虽有矛盾仍应赡养

2022-02-11 18:58:30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陈立烽 蓝秀华

年逾七旬的赖老伯独居在永定龙潭镇某村,无固定经济来源,平时生活主要靠政府每月125元的补助及大儿子赖某洋每月支付的300元至500元的赡养费。

除了赖某洋,赖老伯还有一子一女。二儿子赖某潮多年未尽到对赖老伯的赡养义务,女儿赖某鲜仍在上学,暂时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赡养费。由于赖老伯年纪渐长,医疗开销和生活费用都在不断增加,2017年3月,他向永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潮每月给付500元的赡养费。

赖某潮辩称,赖老伯脾气暴躁,长期对自己一家实施言语暴力,并精神上不停地摧残其前妻赖某花,造成赖某花对这个家庭完全失去信心和希望,向其提出离婚,儿子也跟随前妻生活。而赖某潮自己也因为创业失败导致经济困难,每月还需要支出儿子800元的抚养费。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附加条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赖老伯已七十多岁,体弱多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说明赖老伯有被赡养的需要。赖某潮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赖老伯与赖某潮之间的赡养关系成立,赖某潮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最终,永定法院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和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判决赖某潮每月向赖老伯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官表示,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有磕碰矛盾是很正常的,父母与子女都应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处理好家庭纠纷。作为父母,应该多体谅子女的难处;作为子女,应该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资条件和精神慰藉,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父母能安享晚年。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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