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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2021-10-22 17:08:49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我们是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我陆续借款共计7.9万元。我多次要求被告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不予归还。”张某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7.9万元及约定违约金每天48元。被告朱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庭审时,原告张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朱某未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法院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共计8.2万元,已经偿还3000元,剩余7.9万元未还,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自2019年2月24日开始,每月15日前偿还4000元,违约金标准约定为每天48元。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协议书》。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依约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偿还首期4000元,但其未偿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万元,并依约自2019年3月16日起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天48元,综合所欠本金7.9万元的数额,折合月利率为1.8%,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办法官解释说,法院传票是一种诉讼文书,表示被告已被起诉,应该按时出庭答辩。但有不少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院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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