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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业绩对赌条款 依约履行回购义务

2021-09-30 14:37:54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2016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李某将所持的福州某游戏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周某某等多名投资者。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款支付至福州某游戏公司的控股股东福建某传播集团的账户,由福建某传播集团为股权交割提供担保。福建某传播集团承诺,当年或次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净利润应不低于约定的最低值,且应达到创新层标准,否则投资者有权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回购股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补偿。

2016年至2017年,福州某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回购条款被触发。投资者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某传播集团按协议约定完成股权回购,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赌条款”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工具,被众多企业用于吸引投资,在股权投资中较为常见。对赌条款鼓励投资方的投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难问题。目标公司业绩未达到约定标准,即触发回购条款。若股权转让方未及时履行回购义务,将使大量中小股东无法获得预期利益,并因此产生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福州某游戏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协议属于与业绩挂钩的对赌协议且合法有效。因该游戏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约定标准,投资者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权的条件已成就。福建某传播集团未依约履行股权回购等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判令福建某传播集团应向各投资者支付股权回购款,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利息。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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