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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恶意上诉 违背承诺从重改判

2021-09-30 14:37:54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孙忠玲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的王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助别人解决酒驾被查、挪用公款被抓,以及代为联系生意合伙人等事实,诈骗作案3起,骗取被害人聂某某、吴某、唐某等人共计14万余元。

事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月26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于2021年3月12日,以其已退赔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6万元、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得知王某上诉后,该案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王某,王某出示了被害人聂某某签名的收条,表示自己已得到其谅解,依据法律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承办检察官在仔细检查收条的签名后,发现与案卷中被害人聂某某本人的签名差别较大。

通过进一步讯问被告人王某支付退赔款的方式、时间、地点等细节问题,调取并核查了王某的经济状况,结合被害人聂某某以及证人梁某的陈述,承办检察官查明王某曾经多次滋扰纠缠聂某某,要求其在未获得退赔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严重扰乱了聂某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聂某某拒绝后,王某才私自伪造罪轻证据,恶意上诉。

因此,王某所谓的还款系编造,收条及签名系伪造,其目的就是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取从轻量刑,其提出的上诉并无正当理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

为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金坛区检察院决定以“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持伪造证据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为由,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在提出抗诉期间,金坛区检察院一方面自行审查全案实体与程序,核实上诉原因及新增事实,确保认罪认罚程序适用合法;另一方面强化多方联动,将相关查实证据递交法院,积极联系律师说明情况,并与司法局围绕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探讨。

2021年6月2日,常州市检察院支持金坛区检察院进行抗诉,请求对王某从严惩处。后经二审开庭举证、质证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对王某从重改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

认罪认罚后反悔将面临严罚

该案承办检察官姜海燕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姜海燕介绍,综合考虑王某的犯罪情节,王某可能面临有期徒刑4年7个月至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万元的刑罚,正是由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王某在一审判决后,持冒用被害人名义伪造的6万元收条,恶意提起上诉,经检察机关核实,王某所谓的还款实属编造,收条及签名系自行书写,就是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取从轻量刑,提出的上诉并无正当理由,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

“王某伪造罪轻证据上诉的行为毫无认罪悔罪认罚表现,其行为肆意践踏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挑战了法治底线。”姜海燕表示。

根据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检察官要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加强监督管理,金坛区检察院果断提出抗诉,充分保障了刑事抗诉的合理性,坚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效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效力,维护了刑事判决的公信力、约束力、执行力。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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