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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开庭审理

认为债券发行存虚假陈述 投资人状告服务中介机构

2021-05-26 18:01:21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洁 通讯员窦磊 石雨冰

今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成立当天,该院就受理了一起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成为该院受理的“1号案件”。5月25日,金融法院组成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据悉,该案也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首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因认为债券发行中存在虚假陈述,本案原告方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发行涉案债券的主承销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等诉至该院,要求各被告对原告方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追加债券发行人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了解,在正式开庭之前,本案合议庭已就该案多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共提交了166份证据,并针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

本次庭审对开庭前的证据交换进行了总结概括,原告提举的证据及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主要指向涉案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认为,作为债券服务中介的各被告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就其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提举的证据及对其他各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则主要指向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券发行中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各中介服务机构认为,自己均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不存在过错。同时,各被告均主张原告诉请金额与其实际资金投入不符,认为原告购买“垃圾债”牟利导致资金不能回收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责任自负。

结合各方意见,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归纳了5个争议焦点,分别为涉案会计事务所、资信评级公司是否是涉案债券发行的中介服务机构;涉案债券发行中,各被告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涉案债券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债券虚假陈述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原告购入涉案债券导致损失数额及该损失与债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围绕上述的争议焦点,案件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了意见。

据了解,因案件立案受理并未以对债券服务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前置,故本案的审理重点将围绕涉案债券发行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各债券服务机构是否尽责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展开。该案的审理结果将会明确债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在业内形成示范作用,有助于规范债券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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