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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煤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周月槐一审获刑18年

擅自决定将工程交由亲属老乡承揽

2020-05-22 20:48:1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标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 王志堂

近日,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对山西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周月槐作出一审判决,周月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1965年1月出生的周月槐,1984年7月参加工作后先后任阳泉市第三中学、原阳泉矿务局教师进修校教师,阳煤集团工会生产部部长、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2007年12月,被任命为阳煤集团太行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董事。2010年10月,周月槐因严重违纪问题被免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2年3月任阳煤房地产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3月,周月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初查时畏罪潜逃。随后,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上网追逃。2017年9月29日,周月槐在太原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同年10月13日,周月槐因涉嫌贪污、受贿,被阳泉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12月2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周月槐在未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和未经太行公司集体研究、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本应由某公司承建的兴居小区工程变更承建人。之后,周月槐安排其兄长闫某(同母异父)借用其他公司建筑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承建兴居小区工程。

经鉴定,该工程盈利748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周月槐将本该上交的盈利用于商务会馆建设并出售,将所得资金在北京和海南各购置房产一套,共花费689万余元。

在另一异地安置工程阳光小区工程中,周月槐将土方回填工程、室外场地硬化工程及项目广场涉及工程,通过提高预算价格后承包给其同学李某,其兄闫某及其他关系人,后从上述人处获得工程款105万余元。此外,2010年2月,周月槐还将阳光新区项目部工程管理费8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还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周月槐帮助其兄闫某持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龙泉锦园小区工程,后以投资理财、投资咖啡馆及为其子买车为名,先后收受闫某贿赂1580万元。

在阳光新区小区项目中,被告人周月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将该工程主体工程交由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老乡曲某和赵某独自承揽,先后收受曲某和赵某贿赂共计277万余元。

此外,2010年1月,被告人周月槐为在土地征用和变更建筑合同上得到阳泉市矿区某村党支部书记余某及村委会主任张某支持,向余某行贿70万元,向张某行贿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月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74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5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8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周月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同时,对其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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