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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淆商品包装难辨别被判赔偿15万

法官:优先保护在先权利

2019-11-20 16:43:4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标准+

法制网讯 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石倩 “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一直以蓝白相间迷彩图案为包装,在市场上也广为人知,包装、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而就有公司也向市场投放相似包装的椰子汁。11月13日,无锡新吴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苏萨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无锡新区某超市同时销售苏萨公司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以及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得公司)“椰果世家生榨椰子汁“。志得公司“椰果世家生榨椰子汁“的瓶贴装潢与 “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瓶贴装潢相比较,两者都是以整体蓝白相间的迷彩图案作为背景,各要素排版布局相同,“生榨“、“椰子汁“等醒目文字的排列方式和颜色相同、字形相似,文字上部盾牌图案相似。二者的包装、装潢虽然存在细节处的差异,但主体部分和整体风格极为相似。

庭审中,志得公司提供了2016年至2018年注册的“椰果世家“商标注册证,2013年至2019年申请的手榴弹型、军绿色、波浪底、波纹底、手榴弹型等生榨椰子汁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12年至2013年登记的波纹圆底、军绿色、波纹底、军绿色磨砂等椰果世家作品登记证书,等以证明其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志得公司椰子汁的包装、装潢与苏萨椰子汁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志得公司擅自使用苏萨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苏萨公司商品或者与苏萨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苏萨公司享有包装、装潢权益在先,志得公司获得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在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因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获得授权而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海南志得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苏萨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并赔偿苏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法官析法】 法律优先保护在先权利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苏萨公司将蓝白相间迷彩图案作为其“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并经苏萨公司投入商业使用,使该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为此苏萨公司耗费了大量的物力、财力,其相关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作为同样生产椰子汁产品的市场竞争主体志得公司,理应知晓同行业内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所采用的包装、装潢。然而志得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包装、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虽然之后通过权利登记等形式表面上取得了该包装、装潢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权益,但不能排除抢注的嫌疑,其他知识产权权益不应当损害在先权利人苏萨公司的在先权利,否则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应制裁。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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