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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财政局干部挪用454万元公款炒股

2019-06-17 18:21:56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网记者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何伦波 6月13日,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案在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永兴法院院长李小贵主审,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福江出庭支持公诉。郴州市、永兴县两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永兴县人大、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财政局部分党员、干部代表,媒体记者及尹某亲属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同时该案在中国庭审直播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某在永兴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兼任会计期间(负责国债服务部的全盘工作),利用发行、销售国债券的职务便利,采取特种转账、特约汇票、现金支票和取现的方式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中,1997年5月中旬,被告人尹某将股票卖出后,上交郴州市国债服务部200万元。1998年10月底,因股票出现巨额亏损,被告人尹某潜逃至广西、越南、广州、深圳、昆明等地,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抓获归案。

永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尹某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尹某挪用公款尚有254万元未归还,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且潜逃二十余年,不自动归案,无悔罪之意,对其应罚当其罪。永兴县财政局原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尹某因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被永兴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遂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尹某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依法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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