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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建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

被控受贿223万元人民币

2019-05-17 17:10:38 来源: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网昆明6月16日电 记者石飞 记者今天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云南省红河州委原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和建涉嫌犯受贿罪一案日前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

玉溪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和建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10次收受红河州烟草公司原调研员梁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80000元,为梁某某之子解决公务员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先后20次收受弥勒市委政法委原书记席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05000元,为席某某解决公务员身份和提拔任用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10次收受红河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沈某某所送人民共计50000元,为沈某某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15次收受蒙自市人民法院院长杨某所送人民币共计75000元,为杨某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和建,在弥勒湖泉小区门口收受张某某所送人民币500000元,为张某某及云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受红河州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调查活动中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和建为红河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蒙自鸿基明苑小区提供帮助。

和建于2013年12月4日将其位于蒙自市金色碧海小区55-1号房屋,以人民币2600000元的价格卖给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经评估鉴定,该房屋时价为人民币1727000元,差额873000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和建在购买弥勒县财政局团购房弥勒慧心小区D5幢2单元302号房屋过程中,要求弥勒县财政局局长马某某为其交纳购房首付款。2008年9月3日,马某某用财政局资金116100元为和建交纳了购房首付款;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和建先后10次收受蒙自市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7000元、27000澳元,为张某某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建利用担任弥勒县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州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36100元、27000澳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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