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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宣判一宗3700万元售假案 售假者获刑十年罚款2500万

2019-04-26 11:06:50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雷健

通讯员 李俊杰 陈桂清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售假案涉及的刑事和行政处罚诉讼进行公开审理,售假者不仅获刑10年,还吃2500万元“巨额罚单”。据悉,该案查获的假冒化妆品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货值高达3700多万元。

“我在网上购买的发货地为英德市英城街道某商贸大厦的某品牌美乳霜怀疑是假冒产品!”2015年11月27日,有群众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原英德市食药监局(因机构改革,现已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英德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多个品种、多个批次的化妆品,在现场查获的假冒化妆品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货值高达3700多万元);扣押了涉案电脑主机99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涉案物品一批。

记者了解到,对查获涉案假冒伪劣化妆品113批次,公安部门对当中8批次为不合格产品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2014年至2015年期间,林某军等人以受让他人股份的方式,共同投资经营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2015年初,林某军因涉嫌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化妆品而两次被广州市的执法部门查处。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林某军等人将化妆品销售场所转移至英德市某商贸大厦,并招揽、组织人员通过各个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化妆品。

庭审中,林某军辩称,其在网上是通过某公司进行销售,这八款不合格产品的其中七款他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剩余一款是不确定是否合格产品,因为既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又有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军在明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情况(2014年检验已不合格)近一年后,还将涉案产品在各网络销售平台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的金额也应按照八种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值进行认定。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记者获悉,除某品牌的排毒焕颜面膜、泥白深层美白保湿乳、按摩霜、吸斑霜等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之外,其余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95批次的涉案化妆品,被原英德市食药监局以林某军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根据涉案产品标注生产公司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相关生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案相关化妆品生产商均表示未生产过涉案95批次化妆品,且林某军未能提供其合法生产的来源资料,证实英德市公安局未作立案处理的化妆品均为“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化妆品。综合销售点在各网络销售平台的标价并经销售点的工作人员确认,证实前述涉案伪劣化妆品的货值为2629.5万元。

据此,原英德市食药监局于2017年8月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15间化妆品厂的46个品种共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2500万元。林某军不服,诉至法院。 

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军在广州市经营销售化妆品时,已被广州市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过,但其仍然将销售场所转移至英德市再次进行网络销售,属于再犯行为。涉案假冒伪劣化妆品大部分是直接涂擦于人体表面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危害性大。而林某军明知涉案化妆品是由不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仍在网络平台上大肆销售,已严重妨害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法院认定,原英德食药监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林某军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证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

据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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