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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破局“混同用工”讨薪拉锯战

2026-04-16 14:44:30 来源:杭州法治微信公众号 -标准+

“敬业正直护权益,法援温情暖民心”——当这面锦旗被郑重地递到援助律师手中时,一场持续近两年的“混同用工”讨薪拉锯战,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劳动仲裁败诉 工友讨薪遇阻

穆大姐(化名)和几名工友在A公司工作多年,2024年起遭拖欠工资。然而,当穆大姐等人试图维权时,A公司却声称:“你们都不是我们的员工。”

同年7月,穆大姐等人向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援中心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当日指派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赵和平、何煜律师承办。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代理穆大姐等人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庭审中,A公司辩称所有员工均为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其备案印章,日常用工管理也非其负责。仲裁委最终认定,劳动者实际接受B公司管理,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补强证据链条 一审逆转胜诉

援助律师全面复盘案件后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构建完整证据链,破解用工主体迷局。

援助律师指导穆大姐等人系统补充相关证据,包括印有A公司标识的工作场所照片、社保从B公司变更为A公司的记录、两公司注册地址完全一致的材料、混合支付的工资流水、A公司前股东兼任B公司监事的工商信息,以及B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代表A公司参与仲裁的庭审记录等。由此,一张“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证据网逐渐成形。

2024年底,援助律师代理穆大姐等人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多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两公司注册地址一致、人员交叉任职等事实,结合社保关系变更、工资混合支付等证据,全面采纳了“混同用工”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0余万元。

巧用新司法解释 二审终局锁定

后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援助律师援引其中第三条规定指出:本案中,社保缴纳主体从B公司变更为A公司,属于“交替用工”,工资由两公司混合支付亦属于“同时用工”,加之两公司注册地址一致、人员交叉任职、业务高度混同。上述表象足以使劳动者相信两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进而将两公司视为同一用工主体,劳动者对于两家公司实际关系和内部约定并无注意和区分的义务。故劳动者有权请求按订立劳动合同的A公司承担责任。

2025年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历时近两年的讨薪维权终于落下帷幕。

面对复杂的用工争议与漫长的诉讼拉锯,援助律师以全程护航的执着与专业,精准界定“混同用工”,敏锐援引新司法解释,最终为劳动者追回欠薪,让法治温度直达人心。这面锦旗的背后,承载着受援人的托付与信任,更凝聚着法律援助工作以法为盾、汇聚力量,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初心与使命。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