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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护航 准大学生被盗车损终获赔

2026-03-18 16:55:23 来源:法治济宁微信公众号 -标准+

即将踏入大学校园的小李回到小区,走到车棚前却愣住了,他为开学新买的某品牌电动车不翼而飞。几番寻找无果,这名靠兼职工资攒了半年才买下这辆车的准大学生,无奈之下报了警。然而,警方的调查结果让他更加犯愁。偷车的是两名未成年人小田和小董。因未满十六周岁,警方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的处罚。车虽然找到了,但车辆已经损毁严重,无法使用。更让小李难以接受的是,两名孩子的家长不仅拒绝赔偿,还以“孩子未成年、免予处罚”为由,直接拒绝沟通。

爱车被盗索赔无门,法援开通绿色通道

案件涉及金额不算特别高,但维权却面临着现实难题:跑派出所、跑法院、做车辆鉴定,耗费的精力让即将入学的小李望而却步。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他向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了解到小李是在校学生、无稳定收入,正面临“维权成本高、索赔无门”的难题,中心当即开通绿色通道,指派品誉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承办此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接手案件后,王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派出所,调取了小田的询问笔录、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关键证据。“监控清晰拍到两人合伙拆掉报警器、推走车辆的全过程,小田在笔录中也承认了盗窃事实,这足以证明共同侵权成立。”

固定铁证明晰权责,戳破“免罚免责”误区

接手案件后,王律师第一时间赶往某派出所,调取了未成年人小田的询问笔录、盗窃现场的监控视频截图等关键证据。“监控清晰拍到两人合伙拆报警器、推走车辆的全过程,未成年人小田在笔录中也承认了盗窃事实,这足以证明共同侵权的成立。”

为了明确赔偿金额,王律师建议并协助小李申请车辆价值鉴定,最终确定车辆被盗时的市场价值。随后,王律师多次联系两名未成年人的家长沟通调解,可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坚持“孩子免罚就不用赔钱”,调解一次次陷入僵局。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王律师在法庭上清晰阐述核心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小田、小董作为未成年人,其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行政处罚并非民事赔偿的必经程序,即便未成年人小董未被行政处罚,现有证据也能证明其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强制执行显威力,倒逼家长担起监护责

法庭充分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两名未成年人家长共同赔偿小李的车辆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均未提起上诉,但赔偿款仍迟迟未到账。为了让小李的权益真正落地,王律师又指导小李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最终促使对方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小李特地给王律师发了消息:“原本以为维权无望,没想到法援不仅帮我省了钱和时间,还真正帮我讨回了公道,让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而未成年人小田的家长也在执行过程中意识到,孩子的“免罚”不是家长的“免责牌”,后续主动向法院表示,会加强对孩子的管教。

案件启示

本案虽小,却折射出法治的温度与力量。对未成年人违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不等于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更不意味着家长可以推卸监护义务。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道防线,家长怠于管教,只会让孩子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法律援助作为衔接司法处理与权利救济的重要纽带,为经济困难、维权无门的受害人提供了坚实保障,既破解了“免罚即免责、监护即缺位”的误区,也向社会昭示了“违法必担责”的法治精神。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