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王某某(1949年8月出生)驾驶两轮电车与何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某构成一级伤残;定残后属完全护理依赖程度,需1人长期护理。经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5702.09元(其中护理费支持5年至2025年7月7日),该判决已履行完毕。现5年护理期即将届满,王某某再次起诉主张 2025年7月7日至2030年7月6日期间的护理费共计108124元。
2025年4月7日,王某某的儿子来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审查提交的材料后,认为王某某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和范围,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当场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当日即联系并约见受援人的儿子,详细了解受援人的具体情况。为更好地掌握案情,承办律师前往法院,调阅2020年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全面掌握事故发生经过、伤残鉴定结论、原判决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等关键事实。在此基础上,又与受援人家属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在原判决日期后,受援人因伤残状况持续,不仅护理在持续,又实际发生了后续的医疗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承办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这些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属于赔偿范围,遂向受援人家属详细解释了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在征得同意后,确定增加诉讼请求。
由于受援人家庭法律知识欠缺,此前并未有意识地系统保存相关票据,增加诉讼请求面临的首要难点是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承办律师耐心指导家属,逐一梳理了自2020年民事判决书以后至目前的所有医疗费票据、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及清单。在证据收集整理完毕后,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来的108124元变更为112044.14元。
2025年7月24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后续护理费用需要有新的医学鉴定结论作为法律依据;护理费计算周期应以年来计算;原告是农村居民,护理费标准应按照每天100元计算;原告新产生的检查及治疗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购买的辅助用具是生活所需,并不是医学上的辅助器具,不属于赔偿范围。承办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积极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一、王某某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该状况是持续性的,短期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能性极低,故无需再行鉴定即可认定其仍需完全护理依赖;二、原判决支持的五年护理费仅是针对该时间段的计算,并非对后续护理需求的否定,在护理依赖状态持续存在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有权就后续发生的护理费用主张权利。结合王某某年龄,主张后续5年,符合法律规定;三、护理人虽是农村户口,但为照顾王某某,也为王某某有更好的医疗、护理条件,常年在城里共同居住生活,护理费标准应参照 202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4062元计算,这也符合前期判决采用的标准;四、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均系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后,为维持生命、治疗并发症及提高生存质量所必然发生的支出,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规定,属于合理的赔偿范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10284.14元。
社会效果
本案是一起成功维护高龄、完全护理依赖伤残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法律援助案例。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三优”服务,指派专业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积极履行职责,通过主动调取原审卷宗、深入了解情况,挖掘出潜在可主张的权益,成功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最终将赔偿总额提升了近四千元,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明确了完全护理依赖者后续护理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的可诉性及司法实践性,对于经鉴定构成完全护理依赖的严重伤残者,在前一判决支持的护理期满后,若护理依赖状态持续,其后续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应得到支持。这一裁判思路对此类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借鉴价值。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