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常某一家的平静生活。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先后在菏泽医专附属医院、菏泽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万余元,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的某某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8万元医疗费。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黄某某负全部责任,常某无责任。
常某系鲁西新区低保户,突如其来的横祸令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巨额的医疗费大多数是从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筹借的。为维护合法权益,常某决定提起诉讼,因身体活动不便,委托配偶丁某某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从交谈中了解到基本情况,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后,认为常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受理范围,当场受理并指派办理交通事故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承办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认真细致计算赔偿数额、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案情及伤情鉴定结果据理力争,最终受援人的诉讼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24年12月23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常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973743元。
一审判决后,某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常某再次委托丁某某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征询受援人的意见后,继续指派对案情熟悉的一审律师代理。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常某取得联系,及时约见了受援人,对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及关键性事实进行了认真分析,并阐明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法律后果。
2025年5月7日,该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按时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结合保险公司上诉理由,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代理意见:一、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七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的后果,经司法鉴定,本次外伤与双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已考虑被上诉人以往的颈椎外伤病史,该伤残结果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完全的因果关系;二、被上诉人没有过错,司法鉴定结论明确本案事故是被上诉人致残的原因,其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自身疾病应承担5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为:如不存在本次严重车祸,被上诉人可以正常生活,只是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不应认定被上诉人自身疾病在本次事故中对其致残应承担50%的因果关系;并且针对鉴定结论,上诉人一审中并没有提出重新鉴定,也没有进行参与度鉴定,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裁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承办律师多次联系保险公司、法院,推动赔偿款足额到账。近日常某顺利领取了全部赔偿款,不仅缓解了家庭困境,更切实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度。常某及家人多次对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表示感谢。
社会效果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情况后,及时指派律师进行办理。承办律师在办理过程中尽职尽责,查找对受援人有利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持续跟进,促使赔偿款足额支付,案件得到解决。本案有其特殊之处,当事人原有疾病是否是对方减责的依据,面对上诉人以“自身疾病”减轻责任的主张,承办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规则,明确“原有疾病非法定减责事由”的核心观点,既严格遵循“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归责原则,又否定了上诉人转嫁责任的不合理主张,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指引。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