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冲动泄愤 少女卷入风波中
2022年7月的午后,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的街道被烈日炙烤得发烫。KTV包厢里,一场激烈的冲突正在上演——李某某(化名)与孙某某(女,化名)因矛盾发生争执,怒火中烧的李某某突然想起孙某某与17岁的张某某(女,化名)也曾有过节,当即打电话让张某某赶来“报仇”。
接到电话的张某某匆匆赶到KTV,带着对孙某某的怨气,对其实施了打耳光、脚踢的行为。混乱中,孙某某的衣服被撕破、身体遭击打。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以强制侮辱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李某某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又以强制侮辱罪对张某某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起诉。
案发尚未成年 法援伸出援助手
张某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且未聘请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临朐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检察机关送达的法律援助通知书后,迅速开展审查工作。确认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中心当即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派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担任刑事辩护人。
依法细辩案情 厘清行为性质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机关阅卷,多次会见受援人张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经过综合分析,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张某某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强制侮辱罪。
为了找准辩护思路,律师深入研究强制侮辱罪的法律规定,查询了大量同类案例,制作了检索报告,并反复与承办检察官、张某某及其监护人沟通。随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也召开律师会议讨论此案,一致支持无罪辩护的意见。
律师的辩护意见清晰而有力:从主观故意上看,强制侮辱罪多出于寻求畸形性刺激的目的,而张某某是因听说孙某某辱骂自己,只想“教训出气”,主观为泄愤报复,且与李某某等人无事前通谋、事中联络,不存在共同侮辱的故意;从客观表现上看,张某某到达时李某某等人已开始殴打,她仅打了几耳光、踢了几脚便停手,李某某等人后续的殴打、扒衣服的侮辱行为是基于其自身与孙某某的矛盾,并不是为张某某出气。
综上,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张某某的伤害行为与李某某等人的侮辱行为是各自独立的行为,他们之间没有共同侮辱的意思联系。因此,张某某与李某某等人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1月,公安机关撤回该案件,改作治安处理。
知错悔过错 少女回头向正途
接受处罚后,张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追悔莫及。她坦言,当时只想着“出气”,完全没考虑后果,若不是法律援助的帮助,可能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以后再也不会这么冲动了,遇到矛盾会先冷静,实在解决不了就找家长、老师,绝不会再用暴力方式处理问题。”这份悔过,是她在这场风波中的收获,也是她人生路上的重要警示。
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期,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甚至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案提醒广大青少年:学法懂法是前提,守法用法是根本,唯有筑牢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身权益,才能在青春路上行稳致远,避免因一时糊涂偏离正轨。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