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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寡居多病待赡养 法律暖阳化寒霜

2025-09-23 17:53:17 来源:法治潍坊微信公众号 -标准+

1949年出生的周某某,是一位普通的农村老人。2011年丈夫离世后,她与两个女儿冯某1、冯某2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两女儿自此开始疏远母亲,直至彻底停止了对母亲的赡养。年逾古稀的周某某体弱多病、行动艰难,多次住院治疗花费不菲,生活起居都需人照料。为此,她多次向两女儿索要基本生活费、分摊医药费,甚至恳请村委会调解,都遭到女儿们的拒绝。

法援伸援手 温情上门解急难

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周某某向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去了求助申请。在了解到老人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困境后,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并安排工作人员与援助律师一起上门服务。在承办律师耐心细致的倾听和引导下,帮助老人归纳出了核心诉求:一是要求两女儿从2025年3月起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二是共同分担已发生的4万余元医疗费及后续费用;三是诉讼费由女儿承担。为了夯实维权基础,承办律师多次往返于老人家中、村委会,详细核实情况,搜集证据信息。

调解化心结 母女坚冰难消融

考虑家庭纠纷的特殊性,为避免诉讼加深母女裂痕、给老人带来更大精神压力,承办律师决定首先尝试调解。她通过村委会联系两女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试图弥合亲情裂痕。然而,女儿们态度坚决,执意要求“先解决老矛盾,再谈赡养”。承办律师不愿轻易放弃,又多次通过电话、微信沟通,尝试组织三方调解,但女儿们寸步不让。数次调解努力均告失败,承办律师意识到,唯有诉诸法律,才能为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解争明焦点 奔波调证筑根基

结合案情及调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承办律师预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四点:其一,女儿是否确实因矛盾长期未尽赡养义务;其二,每月500元赡养费是否符合当地农村生活水平、老人需求及女儿负担能力;其三,已发生的4万余元医疗费,女儿声称“已支付部分费用”是否属实;其四,周某某的经济状况到底如何,是否如两个女儿声称的“有存款、爱挥霍”(如购买高价床垫、帮他人付款)。为此,承办律师奔波于医院、卫生院,调取完整病历和费用清单;陪同老人到银行打印近五年流水,证明其已无大额存款。最终,承办律师将收集到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无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沟通录音等18份证据整理成册,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辩是非 法理昭昭护权益

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核心法理与事实,针对两女儿的抗辩逐一驳斥:其一,法定赡养义务不可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周某某年老多病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完全符合受赡养条件,女儿以“家庭矛盾未解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其二,诉求赡养费数额合理必要。结合潍城区农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老人每月300余元的药费开支,以及两女儿均有稳定收入、无重大负债的负担能力,每人每月500元的赡养费请求,既能覆盖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又未超出女儿承受范围,合理且必要。其三,已发生的4万余元医疗费用应由两女儿分担。对于女儿“已支付前三次住院费用”的说法,当庭要求其出示支付凭证以证明所言属实。其四,驳斥“存款与挥霍”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女儿辩称老人“有存款、爱挥霍”,需提供银行流水、消费凭证等确凿证据。

判决暖夕阳 赡养终获法保障

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判决:1.冯某1、冯某2自2025年3月起,每人每月15日前向周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2.确认前三次大额住院费用已由两被告支付,剩余两次医疗费一千五百余元由两被告平均分担;3.案件受理费421.50元由两被告平均负担。判决作出后,承办律师再次上门将判决书交到周某某手中,并用通俗的语言详细解读判决书的内容。如今,周某某每月能按时收到赡养费,晚年生活有了可靠保障。

以案释法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容推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在遭遇赡养纠纷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经济状况证明、与子女的沟通记录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子女应牢记“孝亲敬老”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切勿因家庭矛盾忽视对父母的法定赡养责任。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