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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欠条想“连环抵销”?

四川蒲江法院:个人债务不能抹平合伙账

2026-06-24 15:18:15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通讯员 荆寒星

合伙做生意,账目往来难免错综复杂。当一方欠你钱,你又欠另一方钱,能不能“两笔账互抵”了事?四川蒲江法院审结的这起煤炭买卖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个人欠条,抵不了合伙债务。

该案中,郑某某与刘某某合伙租赁德阳市某砖厂生产经营(砖厂仅为出租方),从徐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伙的供煤方处采购煤炭。合作期间,郑、刘二人向李某某出具两张欠条,确认欠煤款共计349,794元,均由刘某某签字。

此后,李某某重新核算,确认尚欠129,794元,遂诉至法院,要求砖厂、郑某某、刘某某共同偿还。

诉讼中,刘某某提出:供煤方合伙人之一的许某某曾向我出具一张85,000元 砖款欠条,这笔钱应在本案中与煤款抵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砖厂仅为出租方,不承担责任;郑某某与刘某某系合伙关系,案涉煤款产生于合伙经营期间,虽欠条仅刘某某一人签字,但有供货凭证佐证,属合伙共同债务,郑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对于刘某某提出的抵销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核心原因在于:抵销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债务”——即你欠我、我欠你的必须是同一组当事人。本案中,85,000元欠条的出具方是许某某个人,而刘某某欠付的是李某某所代表的供煤方合伙体,当事人主体不一致,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且该欠条仅有许某某一人签字,无证据证明经其他合伙人授权或用于合伙经营,应认定为许某某个人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郑某某、刘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货款129,7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砖厂不承担责任。

合伙的本质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正因如此,法律对合伙债务的认定十分审慎——一项债务能否归于合伙体,要看是否基于全体合伙人合意或用于共同经营。仅凭一人签字的欠条,在没有证据证明得到其他合伙人追认或用于合伙事务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为签字者的个人债务。如果允许个人债务随意抵销合伙债务,无异于让其他合伙人替签字者“背锅”,这明显违背合伙制度的风险分担原则。

法官提醒:合伙经营中,涉及对外欠款的签字确认、不同主体间的债务抵销等问题,极易引发纠纷。经营者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明确债权债务主体,分清“个人行为”与“合伙行为”;二是规范书写欠条、结算单等凭证。切莫将“个人签字”等同于“合伙认账”,以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编辑:牛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