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通讯员 宋彬彬
生效判决承载司法权威,合法权益不容践踏。现实中,少数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刻意拖延、规避执行,妄图逃脱法定义务。殊不知,任何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在法院的高压打击拒执态势面前都将无所遁形。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就侦办了这样一起司法案件: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付某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至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审理,依法判决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980000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后,经申请人申请,蒲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该案,标的为216.46万余元。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法院暂未发现付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6年3月5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精准追踪,及时举报,协助法院成功将付某带至蒲江县人民法院。付某表示有积极的还款意愿,经代理人的同意,执行法官决定予以二人一定时间协商。
“我现在实在没钱,要不你再给我点时间。”
“我不想听你说这些,你今天到底还不还钱。”
“法官,我不想谈了,付某明显就没有诚意,你们来处理吧。”
经过近1小时的协商后,付某仍表示“我一分钱都没有,现在无法履行”。执行法官现场对付某的手机进行搜查,发现其微信有大额流水进出,却一直未还钱给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某该行为确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鉴于此,执行法官现场向付某宣读了拘留决定书,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任何试图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积极履行、主动配合,才是唯一正确出路。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