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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蒲江法院:厘清过错 让高空坠物纠纷“尘埃落定”

2026-03-25 15:41:3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通讯员 杨玉禧 魏文通 

2025年5月的某一天,王某与家人前往某饭店就餐,将自己的白色轿车停放在饭店门口。不料,饭店二楼一扇朝外的窗户玻璃突然脱落,不偏不倚地砸中了王某的爱车,锋利的玻璃碎片瞬间击穿了引擎盖,留下了一个花生大小的破洞。 

为挽回损失,王某一纸诉状将房产业主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包含引擎盖整体更换费用)8375元,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误工损失4421元等共计15296元。 

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法院石象湖法庭受理此案后,为准确查明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依法追加了为王某维修车辆的修理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然而,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了:承办法官在调查核实中发现,该修理厂已经关门停业。面对证据链可能断裂的风险,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下判,而是主动出击,多方辗转联系到了修理厂的原经营者。 

通过细致询问,逐一核实了维修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更换引擎盖的必要性等关键事实。不仅如此,为做到心中有数,法官还主动延伸调查,深入了解了王某所驾品牌车辆的价值,以及同类型引擎盖被击穿后常见的修复方式、更换原厂配件与普通维修之间的价格差异和工时费用,力求精准把握“车辆受损程度是否达到必须整体更换”这一核心争议点。 

在查清事实、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双方积怨较深,一判了之未必能真正化解矛盾。于是,法官决定联合第三方调解组织,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 

面对被告杨某,法官严肃释法,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法官明确指出,杨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对窗户玻璃的日常检查、维护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面对原告王某,法官则耐心分析其自身行为的过错。法官指出,其将车辆停放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这一违规停车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自己也需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法官也坦诚告知,由于原修理厂已停业,相关维修证据存在瑕疵,且其主张的维修费用与市场合理价格确实存在差距,法院难以全额支持其诉求。 

法官的一席话,既讲清了法律规定,又点明了双方各自的过错,让原本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逐渐回归理性。在法官和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关于赔偿金额的分歧也在不断缩小。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当庭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2750元。一纸协议,了却了一桩烦心事,曾经怒目相向的双方也终于得以释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致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若因未尽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要定期检查门窗、外墙、悬挂物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莫麻痹大意。作为行人和车辆驾驶员,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尽量远离危险区域。如涉及维修,请选择正规维修机构并留存完整维修记录、配件清单及支付凭证,明确维修项目必要性。只有各方都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才能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编辑:梁梦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