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一边是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与民族地区医疗人才培养秩序,一边是国家培养的在读研究生的前途命运。当生效判决遭遇特殊被执行人,四川会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对违约行为作出明确法律否定评价,同时以善意执行破解“两难”,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为青年人才留足合规发展空间,成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典型范本。
案件回溯:规培结业即违约辞职,依法被判担责
2020年8月,唐某菊作为某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聘用制医务人员,与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明确约定:医院选派唐某菊至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参加为期三年的麻醉学规范化培训,培训期间为其全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唐某菊培训结业后,须回院服务不少于8年,若服务期未满离职,每少服务1年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培训期间所获全部费用。
经查,唐某菊父母均为务农人员,家庭经济来源以农业生产为主,其本人尚未成家。作为享受医院专项培养资源的医务人员,唐某菊本应恪守协议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但其在2023年8月28日完成三年规培学业后,仅时隔7天便单方面提出辞职,明确拒绝回院履行服务义务,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直接导致医院人才培养目的完全落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损害了民族地区基层医疗事业发展利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区域人才培养秩序,某县人民医院将唐某菊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综合考量其违约过错程度、医院实际投入成本及服务期履行情况,酌情判决唐某菊支付违约金60万元;唐某菊不服上诉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困境:拒不履行面临强制措施,依法执行与人才保护需统筹
判决生效后,唐某菊未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60万元违约金支付义务,亦未向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提出任何合理还款计划,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初期,鉴于唐某菊存在“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双重情形,法院依法拟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执行法官在细节核查中发现关键信息:唐某菊目前正就读研究生,系国家投入资源培养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学业处于关键阶段;其父母务农、本人未成家的客观情况,虽不能成为规避执行的理由,但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导致其学业中断、履历留下不良记录,与国家培养人才的初衷相悖。
“强制执行的核心是兑现胜诉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而非单纯惩罚,但违约者必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执行法官明确立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坚守判决刚性、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兼顾人才培养大局与家庭客观实际”。某县人民医院作为民族地区基层医疗机构,投入大量公共资源培养医务人员,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唐某菊的成长轨迹与国家人才战略相关,简单机械执行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效应,需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善意破局:多方斡旋促成和解,分期履约彰显司法智慧
为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法官在坚守法律底线、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启动善意执行工作机制,展开多轮沟通协调。
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次与某县人民医院负责人座谈,既明确告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法院将全力推动判决履行,对违约行为的否定评价不容动摇;也客观阐释唐某菊的特殊情况——在读研究生的学业前途关乎国家人才培养成效,其家庭务农的经济背景虽不影响责任承担,但可在履约方式上给予合理考量,若机械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造成“一罚了之却浪费人才”的结果,与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感及民族地区医疗人才培养的长远目标不符。经过耐心沟通,院方认可法院的法治理念,同意在坚持责任承担的前提下,为唐某菊提供合理的履约期限。
另一方面,执行法官通过多种方式多次与唐某菊及其家属沟通,严肃指出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任何违约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规制,规避责任只会加剧自身风险”,对其违约行为作出清晰法律否定评价;同时,也倾听其家庭客观经济状况,引导其正视自身过错,主动承担责任。执行法官明确强调:法院的善意执行绝非纵容违约,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合规履约的合理空间,希望其珍惜国家培养机会,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
经多轮“法理为先、情理兼顾”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唐某菊需承担全部6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责任,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25万元(该款项由其家庭结合自身经济状况筹措支付),剩余35万元按约定分期履行。某县人民医院对该履约方案表示认可,同意放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唐某菊已按期支付首期款项,剩余款项正按协议稳步履行,既落实了生效判决的执行效力,也让违约者承担了应有责任。
司法导向:坚守法律底线,善意执行传递法治温度
本案的处理始终坚守“生效判决必须履行、违约行为必担责任”的核心原则,明确唐某菊的单方辞职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捍卫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人事聘用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向社会传递了“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必究”的明确导向。
同时,法院未机械适用强制措施,而是在认定违约行为、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充分考量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家庭客观情况及国家人才培养大局,通过多方斡旋促成和解,既避免了“一拘了之”对青年人才造成的不可逆影响,也确保了判决义务的逐步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彰显了司法的刚性与温度。
本案为医疗行业人才流动划定了清晰法律边界:医务人员享受单位提供的专项培养资源时,必须恪守协议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任何违约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追责;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借鉴,在人才培养与权益保障方面实现良性平衡。更重要的是,案件以“否定违约行为、坚守法律权威”为前提,以善意执行为手段,既维护了法治尊严,又体现了人文关怀,为新时代执行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