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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会东一申请人阻碍执行险被拘留

2023-07-10 16:57:4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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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通讯员 王柳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妨碍执行是常有的事。近日,四川凉山州会东法院发生一起申请执行人阻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案件,为此还差点被拘留,这是为哪般?

据了解,在该案中,王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洪、朱某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判令朱某洪、朱某国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修复案涉垮塌便道;若二被告未在期限内修护便道须赔偿原告修复费455,007元。2023年3月3日,王某某以朱某洪、朱某洪未在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修复赔偿费455,007元。

执行过程中,朱某洪、朱某国提供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曾多次动工修复案涉便道,所需机械设备、砂石等均已准备完备放置于现场,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却以各种借口阻碍执行,导致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拳脚相向,造成一定影响,已由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王某某对朱某洪、朱某国提供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内容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要求必须按照自己认定的标准修复,不然绝不允许动工。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执行干警多次进行实地查勘,向邻里村民、村委会干部了解具体情况,并请村委会干部参与协调、劝导,但王某某依然固执己见,自以为然,于是会东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积怨较久的情况,会东法院专门召开了研判会,制定了具体的强制执行方案,梳理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制定应急预案。2023年7月5日8时30分,会东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十余人到达涉案现场,由于现场人员较多,为防止矛盾激化,到达现场后法警立即拉起了警戒线,对现场进行全面布控。执行现场,王某某及其家人情绪都比较激动,抵抗执行,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向其进行了释法明理,判项解读;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向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情理劝诫,摆道理,讲事实。无论是法理的告诫还是情理的劝诫,王某某都无动于衷,不以为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多次劝说王某某无果后,执行干警言辞坚决直陈利弊的向其下达了最后通牒,如若再继续藐视法律权威,挑衅司法公信力,妨碍执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最终王某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捺印,施工队伍有条不紊地开始了作业修复垮塌便道,该案圆满解决。

本次执行,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见证执行、监督执行、参与执行;由会东县融媒体中心记者全程跟踪录像,确保执行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大家纷纷表示:“会东法院执行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来‘占理’的申请人在无理取闹时也是会被拘留,让我们零距离感受到了法院执行的强制力和威慑力,起到了执行一案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

凉山州中级法院组织开展“金鹰行动”专项执行行动以来,会东法院执行干警始终知难而上,迎难而行,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庄严承诺;斗志昂扬,因案施策,用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殷切希望。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会东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以更强的措施,更硬的手段,更大的力度,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

法官提醒大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应保持理智,遵纪守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任何一方阻碍执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