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让法治阳光照亮“少年的你”

2022-12-26 10:45: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11月20日是世界儿童日,

是由联合国发起的纪念日,

目的是促进儿童保护、福利和教育等事业的发展。

旨在就儿童问题促进国际共识、

提高全世界儿童的权利意识、改善儿童福祉。

初升的太阳,光芒万丈;

带露的小花,绚丽芬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呵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也是在呵护未来。

近年来,广元法院立足辖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以少年审判为抓手、郭兴利工作队为依托、山区司法便民服务体系为支撑,多措并举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以少年审判为抓手

筑牢司法保护立足“点”

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案新模式,设立少审调解室4个,完善类案办案指引、协助就业、回访帮教等机制,加大惩处和保护力度,逐步完善少审工作格局。打造“汪叶工作室”等一系列家事审判品牌,在家事审判中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方法。重视引导教育,妥善办理涉未的婚姻、家庭、抚养等纠纷案件,做好未成年人心理疏导,确保家庭变故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最小化。严格落实“终身从业禁止令”等相关规定,适时发出从业禁止令,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共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督促令等6份。

以郭兴利工作室为依托

联结普法护苗保护“线”

扩大郭兴利工作室品牌影响力,成立郭兴利工作队,常态化开展“护苗行动”,充分掌握辖区未成年人保护情况,实地事前预防和化解涉未纠纷,每年进乡村、进学校开展法治宣传18次。在全市中小学校设立26个“法治教育基地”,画好特色普法连接线。常态化开展法治讲座、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系列活动,树牢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夯实法治之魂。加大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在85件涉未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以山区司法便民服务体系为支撑

铺开司法便民服务“面”

依托“庭站点”“五联”等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走访、帮教工作,充分发挥“家事解纷团”“道德评判团”“法律服务团”的作用,打造源头预防治理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联动,建构事前共同预防、事中及时稳控、事后妥善保护的网络面。与民政局、教育局、社区村社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案例一

以法之名,为爱发令

广元中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件基本情况

被害人杨某(女,生于2007年)在父母离异后长期随祖父母居住生活。2021年,杨某通过快手APP与被告人康某相识并添加为QQ好友。杨某告知康某自己系在校学生、虚岁14岁。2021年1-5月,杨某与康某多次发生性行为。因杨某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杨某某被强奸而案发。公诉机关基于以上主要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指控康某犯强奸罪。

案件办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后,依法判决康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向杨某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目前,留守儿童现状在农村仍普遍。履行监护职责的缺失缺位,导致留守儿童被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广元两级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中,在强化专业审判团队建设和健全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制度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妇联等部门的联动,做好案涉未成年人的日常帮教、心理干预、困难救助、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发布典型等法治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发出司法建议、家庭教育指导令等。

本案系广元两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首次书面责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家庭教育指导令》,从个案上指出了案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缺失缺位,刚性要求履行好监护职责,提出具体履职意见建议,告知违反《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法律后果。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的具体表现和生动实践,有利于促进家庭教育进步和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局面形成。

案例二

审慎启动亲子鉴定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原告赵甲向朝天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与被告赵乙离婚及由赵甲抚养次子赵某某(生于2011年9 月)。诉讼中,赵乙提出赵某某与自己长相差异较大,主张与赵某某非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书面申请亲子鉴定,并提交赵甲堕胎手术病历等证据。但因赵甲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赵甲未能正面直接回应法庭关于赵某某与赵乙生物学意义上父子关系的事实调查,且表明自己无法确认赵某某与赵乙的亲属关系。

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鉴于双方对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存在分歧,进行亲子鉴定势必影响到赵某某的身心健康,决定加大案件调解力度。讲法律,释明当事人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法律要件,讲情感,指明亲子鉴定对孩子情感的伤害,讲案例,激发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共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甲提出离婚,赵乙同意离婚,婚生子赵某某由赵甲直接抚养,赵乙不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离异家庭往往会影响到未成年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关于是否为婚生子女的争议必然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是不能消磨减损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应当严格把握启动条件,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审慎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以维系亲情为切入点,加强明法析理和反面典型案事例宣传,从情感上激发双方当事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共识,在财产分割、费用支付上找准双方利益诉求的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搁置非亲生子的事实争议、放弃亲自鉴定申请,且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三

以法之名,向爱而行

广元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件基本情况

权某与向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向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常年在精神卫生防治院住院治疗。2021年某一天,权某强行与时年10周岁的女儿发生性行为。权某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权某在监狱服刑,向某因患精神病常年住院治疗,其他近亲属无抚养其女儿的意愿,且亦无监护能力。当地县民政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权某监护资格,当地检察机关出庭支持民政部门民事诉讼。

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裁判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权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女儿实施性侵害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其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故指定当地县民政局为监护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未成年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也关系着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对监护人的职责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亲生父亲性侵亲生女儿,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撤销其对被害人的监护权。面对被害人监护人的缺位和监护职责的缺失,民政机关主动履行社会职能,提起撤销监护权的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职责。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联动护航未成年成长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起诉与审判,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用法律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我们一直在路上

编辑:张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