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9月9日,2026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开幕。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当日在服贸会首钢园对外通报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介绍该院以高质量司法赋能产业发展的相关举措,提出将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惩治“刷单”“网络水军”等破坏产业生态的乱象。
据石景山法院副院长高雪林介绍,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石景山区正全力构建以“信息技术和现代金融”为主导的“2+5+4”现代化产业体系。在流量驱动与数据赋能的背景下,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网络空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也滋生了形式多样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对此,石景山法院深度聚焦人工智能、科幻游戏、数字平台等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高发领域,坚持以“石实铸魂”党建品牌为统领,护航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健康发展。
近日,石景山法院制定出台服务和保障“2+5+4”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针对性提出17项具体措施。其中,聚焦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设置专条加以保障,提出要严厉打击盗版抄袭、私服外挂、仿冒混淆等违法犯罪,并依托“砺石明法”系列“司法案例深度解析与法律应用指南”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处理、网络运营活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据通报,当前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其中涉科创企业案件量显著上升。法院调研后发现,科创型中小企业的专利变现及产品推广高度依赖企业商誉,而科技产品测评类直播中恶意“踩一捧一”式言论的频繁出现,不仅直接损害了相关企业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也干扰了消费者的理性决策,阻碍科创企业创新发展,扰乱相关市场公平竞争。
此外,在涉网络不正当竞争中,被告为争夺流量、快速变现,存在借助个体工商户名义或直接以用户身份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也逐步转向以“行为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实质判断标准,不再囿于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情形。
石景山法院提醒,企业在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需及时、全面、合法、有效地固定侵权证据。企业在获悉侵权行为后需第一时间以区块链、公证等方式及时取证,取证内容力求全面充分客观清晰地展示被诉行为的具体侵权路径及方式、涉案技术工具的类型及主要用途等,为后期维权打下良好基础。
在石景山法院行政庭(知产庭)副庭长易珍春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举报投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主观恶意,举报投诉所披露内容具有虚假性或误导性。若举报投诉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虽部分内容属实,但通过剪裁事实、误导性呈现等方式刻意贬损对手商誉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基于客观事实的正当披露行为,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相关案例还准确界定了直播带货行为的商业属性,认定经营者以测评形式进行产品对比推销时,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不得借“中立测评”之名误导公众;对比宣传时应基于客观事实,不得通过诋毁竞争对手、发布不实信息等方式不正当获取交易机会,损害他人商誉。易珍春表示,对于科技产品测评类纠纷,普通消费者基于真实体验发表意见,无捏造事实、恶意诋毁情形的,属言论自由范畴,不宜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但对于自媒体、同业竞争者,尤其以产品销售为主要目的的测评主体,其应负有更高注意义务,评价应当客观公正,严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避免片面不当言论引发侵权。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