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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第五师两级法院:“1书2函3机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2025-08-01 14:58:5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闫保生

近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1书(司法建议书)、2函(败诉风险预警函、自动履行提示函)、3机制(行政争议联动化解机制、联络会商机制、判前沟通释法机制)为核心的行政审判工作体系,打造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五师样本”,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2025年上半年,第五师两级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数同比下降18.75%,结案数同比增长6.7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下降17.86%。

“1书”精准建议 助力社会治理

司法建议书作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时,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有关主管机关或其他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重要方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4年下半年,第五师两级法院梳理发现辖区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纠纷多发。为此,法院经走访调研,向相关单位发出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书3份,指出相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结合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情况针对性提出改进建议。

被建议单位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学习整改,完善工作流程和执法程序,有效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司法建议书有效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2函”筑牢风险防控与执行督促防线

第五师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具有败诉风险时,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败诉风险预警函,对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或不当之处、可能导致的败诉后果进行提醒,为行政机关敲响警钟。

塔斯海垦区法院审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案涉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收集不充分、办理程序不规范,遂向被诉行政机关发出败诉风险预警函,指出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可能面临的败诉后果,引导其自查自纠。

该行政机关收到函件后,立即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对问题进行纠正,原告遂撤回起诉,案涉行政纠纷高效化解。败诉风险预警函制度的建立,有效助推行政机关落实自我纠错制度,不仅有助于个案的妥善处理,更有效推动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为切实提高生效行政裁判的自动履行率,第五师两级法院推出自动履行提示函制度。送达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裁判文书后,对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提醒督促,并适时发出自动履行提示函,明确告知其履行裁判义务的内容、期限及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强制执行措施、信用惩戒等,切实提升当事人履行裁判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判决后,塔斯海垦区法院向被诉团场送达自动履行提示函,提示团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该团场收到提示函后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全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并向法院回函说明履行情况,避免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发出自动履行义务提示函,是第五师两级法院柔性司法的生动实践,也是推动行政争议全面化解的创新之举,既激励败诉当事人自动履行,又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3机制”协同联动 提升解纷效能

第五师两级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法院与各部门风险联判、矛盾联处、普法联宣,形成“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行政争议预防化解新格局。对适宜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法院在立案前或诉讼过程中,及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在化解一起涉及某团场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纠纷中,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与第五师双河市司法局、人社局及相关团场共同分析问题症结,研究解决办法,最终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纠纷。

该举措既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行政机关执法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同时,第五师两级法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行政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过程中,主动征求法院意见,法院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建议,确保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法院与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探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热点难点问题。

2025年4月,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治安处罚领域行政争议趋向多元化复杂化、“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现象易发多发等问题,召集基层法院与行政复议机关、公安机关联席会商。针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和需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沟通交流,与会单位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就如何共同做好协调、化解工作,促进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多案纠纷一并化解达成共识。常态化的联络会商机制,增进了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理解,也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解决疑难问题凝聚强大合力。

第五师两级法院创新行政审判判前沟通释法机制,对于疑难复杂、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群众利益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在作出裁判前,组织相关部门、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听取各方意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判前沟通释法机制给予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充分表达观点的机会,增进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理解与互信。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