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张国强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率先制定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为有意愿、有行动改正错误的失信被执行人提供一条回归诚信之路。
《实施办法》规定,对拟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提前告知,并允许其申辩或提交信用承诺。若其如实申报财产、承诺配合执行并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已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若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部分义务并提交可行计划,法院可暂停信用惩戒。对主动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帮助其恢复社会信用。
据介绍,适用信用承诺及信用修复,必须以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为前提,对那些抗拒执行、转移财产等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实施办法》规定,信用承诺的暂缓惩戒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其间若发现虚假承诺或未履行义务,立即恢复惩戒。信用修复期间,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违反消费限制或未按计划履行,法院将恢复惩戒,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拒执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统计,2025年以来,大连两级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共计1136人次,信用修复801人次。
编辑: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