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重庆5月28日电 记者张昊 5月28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重庆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6批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类型。
据介绍,本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裁判规则,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指导性案例“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指导性案例“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及时采取了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同时明确因两个以上依法负有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义务的民事主体均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各民事主体就消除危险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相关审查规则,规范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
指导性案例“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
指导性案例“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评估协议的履行能否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的。经审查,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此外,本批指导性案例还明确了跨行政区划案件相关程序规则,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流域司法保障。
编辑: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