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5月28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重庆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长江保护法实施4年来,长江流域19省区市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审结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45.74万件,包括刑事案件8.59万件、民事案件22.92万件、行政案件14.23万件,其中各类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88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26件,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履职尽责,始终以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最高法突出裁判规则引领,指导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突出裁判规则引领,制定、修订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2件;发布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指导意见5件;发布包括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等专题指导性案例45件;发布司法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司法保护青藏高原、国家公园、文物和文化遗产等典型案例47批453件,不断丰富完善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
在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方面,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利用暗管偷排废水、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等污染长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江苏法院审理长江流域跨省倾倒混合垃圾污染环境案,依法严厉打击“外运需求—专人运输—周边地区倾倒垃圾”的非法产业链;云南法院在对自成立之日起就私设暗管向长江支流偷排废水的企业予以定罪处罚的同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依法判令公司股东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将“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
长江“十年禁渔”,落实必严。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四川法院深入开展专项审判活动,坚持“捕、运、售”全链条打击,审理非法捕捞等刑事案件1917件3383人;贵州法院依法严惩使用“电毒炸”“绝户网”等方式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非法捕捞行为。
保护资源,要有序开发利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生态用水、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以及水利水电开发等资源保护案件。青海法院就办理非法采砂案件反映的相关部门履职不尽规范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守护好“中华水塔”;四川法院审理川陕哲罗鲑保护公益诉讼案,依法认定案涉项目已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此外,在保护流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长江生物资源恢复,维护生物种群稳定。
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法治日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先予执行等制度功能,避免生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系统治理,人民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主动把对环境的司法保护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判后环境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
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在三江源、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共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综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做实长江保护治理“后半篇文章”。
浙江法院设立“重修复、兴业态、促融合、能富民”一体化生态修复基地;河南法院打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福建法院设立森林碳汇司法修复基地;湖北法院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旅游专线,让“看得见的正义”转化为“走得进的风景”……
人民法院还优化用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特色举措,探索适用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适应“双碳”工作要求的司法举措,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更优修复选项。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就要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助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服务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发布司法服务“双碳”指导意见;四川、云南法院依法审理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生态用水保障案件;安徽法院出台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意见;上海法院审理长江口码头公司破产重整案,依法指导破产管理人边重整边治理环境,实现企业重生、生态保护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严守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加大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在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纠纷案件中强化司法保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涉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权益案件出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服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传承弘扬长江千年文脉,是中华民族发展之所必须,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长江流域破坏文物、名胜古迹、人文和自然遗迹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长江文化遗产和红色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
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长江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对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提升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扎实推进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在持续完善审判组织体系方面,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组织982个,重庆、南京、昆明、郑州、成都、合肥专设环境资源法庭,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特色产业地等区域设立专业法庭、巡回审判站,形成覆盖全流域、系统完整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
在深化跨域司法协作机制方面,人民法院加强长江支流保护协作,流域内各地各级法院搭建三江源、秦岭沿线、三峡生态长廊、大熊猫国家公园、环丹江口水库等多个跨省司法协作平台。
长江保护法关于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努力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人民法院坚持协同联动,在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方面,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间共签订协作协议486份,在强化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等方面开展务实协作,促推生态环境执法司法有机衔接,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执法司法尺度统一等重要工作,构建长江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广东、贵州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推动行政机关在裁判文书作出后依法开展生态修复监管;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法院着力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水生生物保护及长江河口滨海湿地修复,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贵州、甘肃高院与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陕西、广西、西藏法院结合“林(田、河、湖)长制”设立法官工作室联动巡查,建立“河湖长+法院院长”工作协作机制,形成河湖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长江流域各级法院间司法协作“聚链成群”,与检察、公安、生态环境执法机关间协作“串珠成链”,各方凝心聚力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法治丽景,续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壮美篇章。
本报重庆5月28日电
编辑: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