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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多事”,宾馆被判赔偿五千

2022-07-18 16:03:33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标准+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通讯员 张娟 蔡蓓

“强制报告制度不是一句空话,是必须执行的,我回去就跟其他宾馆老板说,都要记住这条……”河北省邯郸市一家宾馆负责人张某在法庭上如是说。

近日,邯郸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向宾馆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取得进一步进展,经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告人被判刑的同时,涉案宾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21年7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小轩和17岁的小丽与一群朋友聚餐并饮酒至深夜。聚餐结束后其他人都各自回家,看着醉得连路都走不稳的小丽,小轩动起邪念,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迷迷糊糊的小丽带至张某开在邯郸经开区的宾馆。

走进宾馆,小轩将自己的身份证递给前台的张某要求办理入住。张某核对了身份证,确实是其本人,但是旁边的小丽没有拿身份证。张某看了看酒气熏天、走路摇晃的小丽,瘦瘦弱弱看起来年纪不大,虽然两人只拿出一张身份证,但张某并不想“多事”,既未依法询问两人的关系,也没有检验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的信息,就直接为两人办理入住。随后,小丽在宾馆房间内被性侵。小丽家人得知女儿的遭遇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因被害人小丽是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检察官参与未成年人“一站式”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检察官察觉到,此案可能存在宾馆从业人员未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宾馆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宾馆酒店旅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接待顾客入住时,必须按照规定实行一人一证一登记;发现未成年人入住,必须向其监护人核实入住事实;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处于醉酒状态等可能被侵害的危险,必须强制履行报告制度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涉案宾馆未落实旅馆业住宿管理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为侵害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为犯罪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进一步警示旅馆业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邯郸经开区检察院在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征得小丽及其父母同意并确认其有维权意愿后,支持被害人小丽向涉案宾馆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小轩被法院判处强奸罪。依照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邯郸经开区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交支持起诉书,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将收集到的相关证据移交法院。民事案件经开庭审理,宾馆负责人当庭表示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并表示要将此案引以为戒,在工作中时刻谨记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综合工作,社会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如宾馆、网吧、学校、商店等地,都应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一岗。”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强制报告制度是法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一旦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案后,邯郸经开区检察院监管赔偿金执行到位,同时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旅馆业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旅店业经营从业人员的普法宣传,特别是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并对违法宾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将未成年人入住登记工作做到不漏一人,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工作落到实处。

据了解,邯郸经开区公安机关已开展未成年人入住宾馆登记专项检查。本案涉案宾馆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不仅应向未成年被害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也将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编辑: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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