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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驾驶电动平衡车上路摔倒身亡

生产商不能证明车辆为合格产品被判令赔偿

2021-08-03 16:40: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周瑞平 一女子驾驶新买的电动平衡车上路,摔倒后不治身亡。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生产厂家因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电动平衡车为合格产品,与驾驶人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向原告赔偿57万余元。


2017年6月6日,邓某花费1430元在江苏京东公司的网上商城购买了一辆飞特威小黄蜂智能电动平衡车。邓某收到货物后进行组装,后在住处试驾。2017年6月11日下午,邓某驾驶平衡车在宿州市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时突然摔倒,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并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


邓某的四位法定继承人将深圳市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特威公司)、福州锐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锐点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揭阳分公司)、江苏京东公司诉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3万余元。


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小黄蜂智能电动平衡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进行鉴定。由于平衡车属近几年新出现的时尚潮流物品,有能力和资质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不多。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委托宁夏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平衡车进行鉴定。该机构对平衡车开机试验,发现开机后,一只脚踩在脚垫上,设备就直接前进或后退运行,不符合产品手册4.2项:“脚踏传感器,在脚垫下有四个传感器,在车辆放平时,踩上脚垫,车辆将自动调整至平衡模式。”也不符合7.3项驾驶步骤:“步骤2:把车辆放平,单脚踏上脚垫,车辆会迅速地自动平衡,表示车辆已启动,踏上另一只脚。”鉴于存在上述问题,该机构无法对案涉平衡车进行后续的安全性能测试,做出终止鉴定的处理意见。


飞特威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案涉产品是其委托福州锐点公司加工生产。一审法院查明,飞特威公司与福州锐点公司就案涉的平衡车并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案涉产品标明的生产者是飞特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飞特威公司有义务标明真正的生产厂家,飞特威公司对此有过错。在其公司无法证明福州锐点公司是真正的生产厂家的情形下,应认定飞特威公司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江苏京东公司与邓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性,不承担责任;案涉平衡车不在承保范围内,中国财险揭阳分公司不具有赔付责任;飞特威公司现证明不了福州锐点公司是真正的生产厂家,待其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是该公司生产后可另行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平衡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可见平衡车上路行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邓某在收到货物进行组装后仅在住处试驾,即驾驶平衡车上路行驶,自己具有很大的过错。根据飞特威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案涉平衡车是合格产品。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生产者和驾驶者都有一定的过错,飞特威公司与邓某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判决飞特威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7万余元。


飞特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飞特威公司无法证明福州锐点公司是真正的生产厂家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飞特威公司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并无不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首先应由生产、销售一方提供证明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后,另一方对于产品存在缺陷负举证责任。飞特威公司对于其销售的案涉产品属合格产品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销售的平衡车为合格产品,因此无法排除系因平衡车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从鉴定机构反馈意见中能够看出,案涉平衡车实际操作与其产品手册的说明并不相符。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邓某自身过错,判决飞特威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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