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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干流盗采江砂2500余吨

安徽二被告人获刑并赔偿生态补偿金17万

2021-06-08 13:47: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周瑞平 通讯员应庆海 夜里驾船到长江干流上盗采江砂,损害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被判处刑罚,近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宗某、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被判赔偿生态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宗某与被告人周某于2020年10月4日经商议后,分别驾驶运输船、吸泵船来到长江干线枞阳段250白沙浮附近水域,共同实施盗采江砂。当晚10时许,正在长江巡逻的水利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宗某的船只及盗采的江砂。周某的吸泵船也于次日零时被执法人员盘问,并责令停靠指定地点。2020年10月8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称重及鉴定,2人盗采的江砂共计2502.25吨,价值10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江砂拍卖,拍卖总额共计13.7万余元,扣除拍卖费用后,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宗某、周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江砂,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5万余元,另需赔偿渔业资源损失7530元,或放流相同价值的鱼836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宗某、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宗某、周某非法采矿的行为损害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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