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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签人该承担这笔债务吗

2021-04-16 16:08:2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检察日报讯 记者王玲 通讯员孔琳琳 纪晓楠 近日,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于某来到辽宁省沈阳市检察院送来锦旗,事情还要从一次检察长接待说起。

2019年8月22日,沈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雅君接待了来访群众于某。于某反映其与何某、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己只是代表何某签订合同、代收货物,不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申请沈阳市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雅君耐心地听取了于某诉求和理由后,要求该院第九检察部认真审查申请监督材料,如符合受理条件,及时移送第五检察部。

第五检察部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全部卷宗,在全面细致审查后认为,虽然案涉协议是于某与卢某签订的,但不应据此认定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然是于某和卢某。首先,涉案合同签订前,于某与何某签订过另一份合同,明确约定何某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延河街某楼盘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于某,承包方式为包人工,不包料。其次,在另案中(该判决已生效)何某向法院提供的卢某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记载卢某送往项目部的外保温胶泥全部由现场管理人员于某签收;所有的胶泥款项由何某支付,协议由其雇用的现场管理人员于某代签。再次,在本案一审重审的庭审过程中,卢某自认已收到的2万元货款,第一次是何某将1万元给了于某,于某再将其交给了卢某;第二次是在于某房间里,何某给了9000多元,卢某发现钱不够,剩余钱款由于某凑足给付。综上,可以证明本案买卖合同发生在何某与卢某之间,于某并非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

于是,沈阳市检察院以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为由,向辽宁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辽宁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该案被法院改判,于某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得以挽回。

编辑: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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