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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离去被指逃逸查明真相保险理赔

2020-12-02 15:17:01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亚东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倪秋玲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顺利完成一起交通肇事案中的民事调解部分工作,检察官通过调查,确认了肇事者不存在逃逸行为,促成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当事人,让无力赔偿的肇事者与受害者家庭顺利达成和解。

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货车司机张某驾车路遇背着两袋垃圾的行人邱某,因道路视线昏暗,前车挡住视线,张某的车辆避让不及,撞上邱某致其倒地并受伤,垃圾袋也散落在地上。张某随即将车辆停在路边,查看并报警。

由于货车堵住了出入口,张某便将货车往前开了一段距离。在其重新停车的过程中,看到一辆面包车经过,路上的垃圾袋被带飞了起来。待张某返回事故现场查看时,发现垃圾袋和行人位置都发生了变动。

经查,倒在人行横道边缘的邱某系因面包车司机丁某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邱某遭受二次碾轧后胸腹部内出血损伤而当场死亡。经相关部门责任认定,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具有逃逸情节,从而拒绝理赔。丁某辩称其当时开车路过,只感到“车子压到垃圾颠簸了一下”,下车查看后发现车辆并未受损,于是便就驾车离开。而同车乘客也表示丁某下车查看后并无异常。

因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高额的赔偿金让丁某无能为力,被害人近亲属也未能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得到慰藉,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终促成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当事人。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表示,确认交通肇事逃逸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责任;第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本案中,根据卷宗中所体现的案发时现场视线昏暗、被害人躺在两袋垃圾之间、乘客证言以及丁某在事故后未有毁灭碰撞痕迹的行为等多方面证据,可以证明丁某主观上不存在肇事逃逸的故意,据此,检察机关认定丁某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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