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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罚的10万元终于免除

武汉洪山:依法监督化解行政争议“遗落之诉”

2020-10-16 16:42:35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李敏 杨雪琴)“检察官,我做错事,罚我10万元我认,但是又加10万元,我的确心有不甘,也拿不出来。”近日,当吴某将对行政处罚的不满向检察官黄书申辩时,黄书认为,该案还有待进一步审查。

2018年4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的吴某在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运输液化气罐,被洪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查获。根据吴某的违法行为,区运管所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吴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区运管所向其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吴某依然逾期未缴罚款。于是,运管所又对其加处罚款10万元,并按照程序向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共计20万元。

2019年12月,洪山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吴某仅缴纳执行款6万元,且法院未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进一步强制行为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致使行政处罚未能落实到位。

随后,洪山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对该案继续执行,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恢复对案件执行。

调查中,吴某告诉检察官,区运管所对其加罚10万元,他不甘心,也不能承受。“因为疫情影响,我半年来都没有什么收入,若法院将我们居住的房子和赖以谋生的车辆拍卖,全家就没活路了。”

检察官黄书听取了吴某的申辩后,开展了进一步审查。她发现,区运管所对吴某行为系顶格处罚,不排除不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的可能性。

为此,洪山区检察院专门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处以10万元罚款已经起到教育和惩治作用,运营车辆是吴某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在当前情况下对吴某的加处罚款进行减免,有利于其开展谋生经营,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减免加处罚款的规定。

同时,吴某对行政处罚虽然没有行使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但在非诉执行阶段仍然提出其合法诉求,属“遗落之诉”争议,可以视为申诉案件予以调处。在检察官的引导下,吴某依法向区运管所和区法院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

7月24日,法院召集运管所、吴某开协调会,检察院派员参加。会上,各方就该案出现争议的原因及争议化解方式达成共识,吴某主动缴纳了剩余的罚款本金4万元,并承诺不再从事违法运输危化品活动,区运管所同意免除加罚的10万元罚款。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该案行政争议得以圆满化解。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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