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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工伤农民工争取权益最大化

2020-07-29 17:58: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讲述人:陈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志愿律师)

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受援人杨某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怯生生地问:“我在工地打工受伤了,除了医疗费,还能得到其他赔偿吗?”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杨某后,认为杨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我承办此案。听杨某简单介绍后,我肯定地对他说:“除了医疗费,你还可以申请其他赔偿。”听了这话,杨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坐下来细细跟我聊起他的案情。

原来,杨某是海原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去年年初才脱贫。2019年5月,杨某从海原县到同心县打工,受雇于一家劳务公司。不久后,杨某被公司派往中卫市从事电力设备安装,工作不到3天,就在组装零件过程中压伤了右脚,经诊断为趾骨骨折,住院治疗12天。这让杨某花掉了大笔医药费,对于刚刚脱贫的一家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项目承包方认为没有与杨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其不是该公司的工人,不给任何赔偿。而派遣杨某的劳务公司,也没有与杨某签订任何协议,没有给杨某缴纳工伤保险,只承认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在调查结束时,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还说杨某只干了3天活儿,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身体伤害,公司从他身上没有挣到一分钱,还搭进去2万元医疗费。

调查后,我认为杨某受的是工伤,应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伤残鉴定,由此对应算出杨某应当得到的伤残赔偿金,应比因劳务受伤的赔偿金额高不少,这样既能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也能引起用人单位对工人岗前培训的重视。

后经相关部门认定,杨某为工伤,属十级伤残。收集相关证据后,我代杨某去同心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多次与劳务派遣公司沟通,出庭履行代理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提出,劳务公司虽没有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但杨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受伤地点也是在劳务公司承包的施工场所内,因而此次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同心县仲裁委支持了我的请求,裁决杨某与劳务公司于今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由劳务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9.49万元,除已支付的2万元外,剩余7万多元在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办结。不久前,经我回访,杨某已顺利拿到剩余的补偿金。

法制网记者 申东 整理

记者点评

□申东

劳务输出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然而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录用农民工过程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社会保险,不缴纳五险一金,甚至让农民工签订自动放弃一些权益的保证书,人为地规避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义务,使得农民工维权道路艰难。

法律援助律师在帮助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提醒农民工兄弟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主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努力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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