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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两男子非法诱捕黑水鸡获刑被罚

2020-07-29 17:49:0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近日,由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陈某、何某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庭审。法庭组成7人制合议庭,由如皋市法院副院长顾雪红担任审判长。

据了解,2017年6月,海安市大公镇村民陈某在自家水稻田中放置捕鸟工具,利用音乐诱捕鸟类。除将抓捕到的少量鸟类供自己尝鲜外,陈某以每只鸟8元至9元的价格卖给在农贸市场卖家禽的同村村民何某。2019年6月,经群众举报,陈某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经查,2017年至2019年8月,陈某共使用禁捕工具捕获鸟类超过350只。

何某在明知陈某捕获的鸟类属于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收购324只,除少量供自己食用外,共销售获利2000余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鸟类为黑水鸡,被列入国家林业局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底,案件移送至海安市检察院后,该院通过“三诉合一”办案机制审查办理。办案组认为,陈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何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收购和销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组审查认为,陈某、何某二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且涉案黑水鸡在无检疫部门检验的情况下流向市场,存在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涉案鸟类生态资源补偿费10万余元,何某在9万余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陈某、何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主动向陈某、何某释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庭前,两人已预交其相对应的生态资源补偿费合计10万余元至林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

该案经开庭审理及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陈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生态资源损害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主要义务,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各自的违法所得,何某同时被判处罚金6000元。庭审当日,海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全市各区镇及局机关从事野生动物和林业保护的工作人员20余人到庭旁听。

孟杰 曹硙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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