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隆刚出庭支持公诉遵义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2018年6月,毛某甲、毛某乙在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另案处理)授意下,利用POS机帮其提现和协助转移现金119911元。在收取手续费和好处费后,毛某甲、毛某乙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赃款转给任某。庭审现场,毛某甲和毛某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鉴于毛某甲、毛某乙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杨世志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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