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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何庆仁:

​共犯归责基础理解应回到一般归责理论

2020-06-22 01:20:0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客观因果以及主观意图仅仅描述了共同归责的各种实然前提,并不能为应然的共同归责提供充分根据;对存在论要素的种种规范化努力则可能既背离了存在论的立场,又扭曲了规范论的本意。学界因此提出了诸多纯粹的规范化路径。遗憾的是,这些路径不仅没有确立真正的归责基础,反而使原本潜藏于存在论路径中的启示更显混沌。应当回到一般归责理论的出发点,即自由律对因果律的超越寻求共同归责的规范基础。如果以自由为中心规范性地理解共同犯罪,就会发现共同犯罪是一种归责形态,只有当数人任意地行使自己的行为自由,共同妨害了他人的自由时,才是可共同归责的。换言之,共同犯罪人在规范上表达了共同塑造构成要件之实现的意义,所以构成要件的实现要归责于全体共同犯罪人。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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