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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派驻监狱检察供给侧改革

2020-06-22 01:01:5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任磊 李峰 

派驻监狱检察是检察机关派驻到监狱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刑罚执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安全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适应“派驻+巡回”新模式职能作用发挥新要求,着力提升派驻检察监督效能,必须推进派驻检察供给侧改革,不断拓展法律监督深度,强化派驻检察主动同步监督,在与罪犯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关键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全程关注、跟踪,实施监督。

强化主动同步监督的原则。(1)监督而不干涉原则。对监管活动进行主动同步监督,应当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监狱执法之间的关系。既要发挥监督作用,又要支持监狱正常监管执法。笔者认为,选择与罪犯权益密切相关的执法行为作为主动监督的对象是最理想、最现实的方案。(2)合法权益保障原则。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是主动同步监督的重要目的所在,是派驻检察监督的重要任务之一。(3)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既包括对监管活动中的决定正当与否的监督,也包括对决定执行程序是否正当的监督。

重点监督内容与流程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监狱管理细则的监督。对监狱制定的管理细则进行审查,是否与监狱法、司法部相关规章等上位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是否违反公平正义理念。对于超出法律授权的管理规定,以及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点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重点执法行为是指监狱作出的与罪犯权益密切相关的执法行为,监狱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动态、同步监督执法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文书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等。

对重点执法行为事中监督。事中监督就是对监狱执法行为开始实施直至结束的全过程监督。对此,应当检查罪犯关押地点条件、戒具使用、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要求,听取罪犯申诉,查阅值班日志,审查加用戒具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

监督结果处理。一是提出检察建议。对于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对同类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工作制度、管理方法不完善等问题,应当提出检察建议。二是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发现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执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是提请责任追究。发现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线索的,应当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建议立案调查,发现涉嫌其他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异议解决。监狱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如果经过复议决定维持原意见的,监狱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原纠正违法意见的决定,并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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