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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列玉代表: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2020-05-31 22:44:18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记者刘亚)“珠江是南方很多省份的母亲河,通过对珠江进行立法保护,协调流域内各地区分工协作,共同保护母亲河,很有必要。”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江保护法”,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朱列玉建议,通过制定珠江保护法,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域;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环境执法机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以各行政区域下游水质作为区域水质治理是否达标的依据;依法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

值得关注的是,自2012年首次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后,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仍未立法规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朱列玉说,首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行政不能的缺陷。排污者往往是较大的企业,这就可能出现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将惩罚性赔偿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就能使类似于“按日处罚”的这种规定切实发挥作用,弥补行政不能的缺陷。其次,引入惩罚性赔偿也是规制“机会主义行为”的措施之一。企业偷排污水的损害后果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部分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意去治理污染。基于这种心理以及违法的高额利益,机会主义环境侵权行为就会盛行。最后,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恶意违法超标排污行为。由于一般的侵权赔偿是遵循填平原则,也就是说只对损害部分做到补偿即可,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会选择“低成本”的赔偿额,而不会放弃高额的利润。而引入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经济成本上驱使企业放弃超标排污。

“因此,可以通过制定珠江保护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朱列玉表示。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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