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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10多个小时,实习生变流水线工人

2020-05-15 15:21: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翟小功

2019年5月,网曝“海南28名学生就读职校竟成流水线工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职校生的实习权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

2017年3月28日,海南某经贸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经贸学校)与海南某远航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签订《共建高端特色产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协议书》,开展合作办学。由经贸学校提供教学所需的独立校区及招生指标,远航公司独立负责招生及教学管理、学生日常管理。

2018年6月,海南省教育厅公布《2018年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第三方评价报告(学校版)评估建议》,专家对该学校作出的意见为“不合格,建议停止招生”。远航公司明知以上情况,仍向学生发送招生信息,并在招生宣传中宣称采用“3+2”5年制教学模式(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审核),前3年在校学习课程,后两年在东南亚带薪实习。

在2018年招生中,来自海口、儋州等市县28名学生就读该校“邮轮乘务专业”,经贸学校以及远航公司均没有告知学生没有学籍。学生就读后,与远航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张某豪,通过广东佛山振顺公司联系到位于广东中山顺创公司,顺创公司遂联系到佛山光学公司安排学生实习。28名学生在张某豪带领下进入实习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镜片加工工作。

2018年9月11日,张某豪代表经贸学校出具一份《半工半读助学班协议书》,告知学生去工厂是边工作边上课,要求必须签订。学生发现这与报名简章有出入,但基于对学校信任,减轻家里负担,便在协议书上签名。

工作期间,学生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且每月仅领取800元左右的生活费。直至2019年3月,个别学生因无法忍受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返校申请退学,却被告知学校没有他们这批学生的学籍。

而实习单位光学公司是按照每小时25元计算实习学生薪酬,并将已产生94万余元劳务报酬全额支付给顺创公司,顺创公司支付给振顺公司5万元,支付给张某豪、远航公司近78万元。而张某豪、远航公司并未支付给学生。28名学生实习期间实际工作总时长均在1800小时左右,每名学生未发放的薪酬2万元至4万元不等。

此外,在案涉28名学生中有15名未满16周岁。张某豪伪造了身份证件,其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7月初,学生及家长在沟通未果后委托律师向海口市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经贸学校、远航公司及张某豪以实习名义将其层层转包从事劳务工作,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据此提起诉讼。主张撤销与经贸学校之间的《半工半读助学班协议书》,确认远航公司与振顺公司、振顺公司与顺创公司、顺创公司与光学公司之间的相应协议无效,并要求各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和加班费。

2019年12月9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贸学校、远航公司、张某豪连带赔偿每名学生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劳务费损失。中介机构振顺公司、顺创公司以及实习单位光学公司基于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学生受到的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法院判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当赔

本案中,远航公司明知经贸学校办学不合格,招来的学生没有学籍,仍安排学生入学和实习。安排实习内容不但与所学专业无关联,甚至明知部分学生未满16周岁仍安排从事有报酬的高强度劳动。故远航公司存在欺诈故意,学生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2016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等颁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远航公司在未举证实习或高强度劳动行为已得到学生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其安排学生到光学公司行为存在违法性。

而且,我国刑法禁止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按照该规定8小时工作日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远航公司在转包协议中约定学生日工作时间为10.5小时(630分钟),远远超出了法定限度。

承办法官认为,远航公司行为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贸学校存在过错,应与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豪代表远航公司联络实习事宜、收取学生劳务费,伪造未成年学生身份证件,共同将学生实习演变成高强度劳动这一环节存在共同合意和行为,故应与远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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