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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涉疫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就第十批涉疫防控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0-04-28 20:59: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办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发布这批典型案例要释放怎样的法治信号?

  答:发布这批典型案例要释放这样几个法治信号: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要继续坚持依法防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这是巩固来之不易向好局面的前提和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对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违反疫情防控管控秩序或在疫情期间进行其他涉疫违法犯罪,检察机关依然要从严惩处。

  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疫情防控与发展经济两手抓,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复工复产。比如贵州平塘县张某发、张某华涉嫌妨害公务案中,两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积极配合隔离观察,同时主动向相关人员认错、道歉并得到书面谅解,检察机关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对两人进行训诫教育,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注重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运用法治手段及时解决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从这批案件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综合运用了多种矛盾化解手段。比如,通过开展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推动矛盾化解。再比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既依法维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又最大程度减少被害人损失。

  记者:典型案例中有两个行政检察案件,这是最高检首次发布涉疫行政检察案件,有哪些考虑?

  答: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指导检察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要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两个案件虽然不是因疫情防控直接引发的行政争议,但属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尚未完全化解的行政争议,这些矛盾纠纷不解决,也可能演化成影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坚持案件审查与矛盾调处同步,发挥调查核实和司法审查优势。在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查明生态环境机关行政执行与法院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涉案行政争议系案外行政机关承诺所致。此后,检察机关在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参与论证删除失信信息的可行性和合法性,促进法院依法删除金某失信信息,而且在疫情防控期间还持续跟踪矛盾纠纷化解进展,及时向行政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协同联动,凝聚共识,促进一揽子解决涉案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指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复工复产。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两个案件中,企业经营者因被限制消费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经营不便、复工复产困难。检察机关根据监督申请,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江苏某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相关义务,但法院没有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是当事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未及时缴纳罚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机关分别针对案件的情况,经过调查核实,建议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将经营者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复工复产赢得了时间。

  记者: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体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主要开展了4个方面的工作:

  充分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管理,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妨害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以及利用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实施诈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正确行使不捕不诉职能,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界限,正确区分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尤其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等情况综合评价,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涉案企业负面影响。办案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特别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社会影响,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对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又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回应企业关于保障正常经营物流、资金流运行,维护企业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等诉求,保障企业稳工稳产,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及时帮助企业追赃挽损。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和刑事和解。疫情期间,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仍是主旋律,但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检察机关也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职能,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化解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消除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

法制网北京4月17日讯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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