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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7条蛇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九江中院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

2020-03-28 11:40: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黄 辉

□ 法制网通讯员 沈双武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卫平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8年7月28日,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武宁县全域全年为禁猎区和禁猎期,公告禁猎有效期为5年。

2019年5月6日至7日,方卫平在罗坪镇漾都村大埠头坟堆处,采取用木棍摁住蛇头的方式,猎捕到两条眼镜蛇。经鉴定,这两条蛇均为舟山眼镜蛇,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

5月8日至15日,方卫平先后徒手抓到了3条乌梢蛇和2条王锦蛇(别称菜花蛇)。经鉴定,乌梢蛇、菜花蛇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方卫平处扣押了活体王锦蛇1条,后于2019年5月27日予以放生。方卫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协助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武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卫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架设蛇网诱捕的禁用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其中,猎捕舟山眼镜蛇,属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卫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卫平到案后,检举揭发李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武宁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方卫平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5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卫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九江中院提出上诉。

九江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方卫平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上诉意见,一审查明上诉人方卫平于2017年1月至2月在罗坪镇漾都村洋田“梅垅水库”旁边的山场上架设13副蛇网,而武宁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8日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上诉人方卫平架设蛇网的时间在武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之前,且其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未达到20只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方卫平不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非法狩猎罪,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方卫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在量刑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诉人方卫平归案后坦白、认罪、退赃、立功等表现,但上诉人多次猎捕濒危野生动物,其主观恶性较大,严重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表现作出了一审判决,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方卫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方卫平无视国家法律,猎捕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的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方卫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方卫平到案后,检举揭发李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九江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等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此案收案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迅速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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