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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象牙、藏羚羊角、玳瑁等制品

江苏南通6人被判刑,2主犯均获刑5年多

2020-01-17 10:30: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 江苏省南通市的一家文玩微商,竟将黑手伸向了象牙、藏羚羊角、玳瑁等制品。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该庭成立以来首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和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林某、王某、倪某、栗某4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8000元不等。此外,相关象牙、藏羚羊角及玳瑁制品被没收,上缴国库。

马某和沈某是高中同学,两人本来都有稳定的工作,虽不富裕,日子却过得安稳。但二人不甘于平淡的生活,想赚点钱,于是合伙开了个文玩店。一开始,小店内经营一些藏传饰品,后来他们将小店关闭,在微信上做起了微商。随着进货渠道和社交圈的拓展,两人开始打起了野生动物制品的主意。

马某和沈某明知象牙、藏羚羊角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向林某、王某购买象牙原料、成品象牙雕件、藏羚羊角等制品,后向倪某、栗某等人进行销售。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马某、沈某二人共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18.66万元;被告人王某自2014年起多次非法收购、出售象牙、玳瑁制品,价值3.15万元;被告人林某非法收购、出售的象牙制品价值4.13万元,被告人倪某、栗某非法收购象牙制品的价值分别为2.38万元和39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沈某、林某、王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被告人马某、沈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倪某、栗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马某、沈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赃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的作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受到广泛重视。”该案承办法官李会利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郝玲丽 古 林)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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