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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检察建议3个月内启动再审

海南:检法出台意见确保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刚性

2020-01-14 17:15:2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记者李轩甫)在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实践中,一些标的较小及程序性存在问题的案件往往通过检察院向法院抗诉予以解决,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诉讼效率。近日,针对上述问题,海南省检察院与该省高级法院共同出台了《关于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期解决这一问题。

2012年修订后的民诉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确立为检察监督的法定方式,但未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办理建议再审案件的方式、程序等问题,导致民事审判监督中再审检察建议缺乏刚性。该意见明确,检察院对案件的讼争核心问题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接受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检察建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再审裁定,启动再审程序。

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再审检察建议作用,避免大量民事监督案件涌向并积压在上级法检,有效缓解审判监督案件“倒三角”现象,并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讼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同级再审,可以避免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的案件进入提抗程序,减少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讼累,体现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促进同级监督,优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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