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山东检察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案子办完拖垮企业

非羁押强制措施实现法律监督与经济发展双赢

2020-01-09 10:52:5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编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支持民营企业的28条意见,强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以法治方式呵护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去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全面排查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经济纠纷的案件,切实为民营企业营造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山东、江苏检察机关转变司法理念,立足当地实际,积极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和起诉必要性审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民企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尽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就此,《法制日报》记者分别赴两地展开深入采访,兹刊发报道,敬请关注。


□ 法制网记者  张晨


“案子办完了,企业拖垮了”,对无羁押必要的涉案民营企业家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进行长期羁押,既增加了错案的风险,也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为了防止出现这类现象,近年来,山东检察机关在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方面采取多项措施,通过完善案源收集、规范评估、跟踪监督为内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以实效提升“检察产品”品质。


拓宽审查案件线索来源


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既能够提高办案质量,也能够保障人权,使刑事诉讼过程更符合广大群众利益。自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以来,山东检察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效,推动专项活动稳步开展。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7月至11月,山东共计初审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100人,立案审查60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9人,建议被采纳58人,采纳率98.3%。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山东充分发挥看守所、律师建议审查的积极性,与看守所达成共识,监管人员发现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线索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不适宜羁押和不应当羁押的人员数量,减少监管场所羁押量,降低羁押风险,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全省立案审查的60起案件中,9起是看守所建议审查的,占15%。

“我们利用全省看守所约见检察官App基本全覆盖的信息技术优势,使在押人员可以随时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约见诉求,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尤其是涉民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到每案必审、每人必谈。”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山东借助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调动在押人员申请积极性,全省立案审查的案件中,有20件是刑事被执行人申请立案,占33.3%。

“我们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积极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山东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第一时间审查羁押必要性


外省民营企业家高某向政府旧村改造项目先期垫付4亿元拆迁费用,后因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无力偿还5000多万元贷款本金,主动向淄博市公安机关投案。高某被羁押后,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政府归还高某前期垫资,让其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使嫌疑人的企业和政府项目得以正常运营,旧村改造工程继续推进。

淄川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孙丽华告诉记者,经全面审查,高某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4人均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金已全部结清,银行予以谅解,高某等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因此淄川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淄川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员额检察官白亮说:“我们积极探索轻刑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落实轻微案件轻刑化,着力提高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解决羁押率偏高问题。针对捕后认罪认罚案件,第一时间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8年,淄川区检察院不捕率由2017年的29.05%提升至32.75%。淄川区检察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决定释放达成和解的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37名,占同期逮捕嫌疑人的20.23%。


尽可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翁某是山东省高唐县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2017年11月20日,在工程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擅自施工,致使打桩机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同年12月8日,翁某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企业家一旦被逮捕,就会造成项目停滞、工人停工,加上接近年关,农民工的工资若不能及时发放,容易引发矛盾。”办理这起案件的高唐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闫爽告诉记者,翁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翁某被羁押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且其母亲病危,希望能见翁某最后一面。

经审查,2018年1月17日,高唐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提出对翁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日被采纳,翁某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回到企业后,翁某积极完善工程手续,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稳定了员工情绪。

2019年3月19日,翁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现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接受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我们的项目就没法开展下去,100多名工人就会面临失业。非常感激高唐县检察机关让工程能够正常运转,让我能在母亲床前尽孝。”翁某说。

在闫爽看来,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要结合办案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羁押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营造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环境,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和共赢。

制图/高岳 


编辑:赵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