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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新规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最高检就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答记者问

2020-01-08 16:01:4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法制网见习记者 赵婕

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删除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就《规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

记者: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修订后的《规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万春:《规则》从以下方面强化了司法人权保障。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防止拖延办案、长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以及不需要羁押的具体情形,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依法规范自侦案件的办理,明确必要时可以对勘查、询问重要证人等侦查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规定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明确检察院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确保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明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例如,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为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明确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

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记者:尊重和保障律师的权利,是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规则》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缐杰:2014年,最高检在各政法单位中率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两高三部”又联合制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次《规则》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简化接待律师程序。对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等,直接由办案部门进行审查或者安排听取意见,不再通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转办。

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和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规则》要求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删除了部分特殊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许可的规定。明确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检察院应当审查并作出决定,不调取或者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重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对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多次发表意见的,均应当如实记录。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提出报案、控告、举报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线索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审查。

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便利。《规则》规定,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受阻的救济。《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监察检察办案无缝衔接

记者:《规则》在完善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衔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万春:《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此外,《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

法制网北京12月30日讯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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