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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化工废液泄漏牵出7名污染者

湖南长沙:一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2019-06-20 11:28:21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标准+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高琴 郭梦龙)为节省成本,随意处置、倾倒化工危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6月17日,由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起诉的彭某等7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法院依法判决彭某等7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连带支付因处置宁乡市、长沙县境内环境损害相关费用共计41万余元,并通过长沙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5年底,彭某经被告郑某介绍,认识了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下称大洋厂)出资者和经营者葛某。葛某经营的大洋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化工残留液,急需处置。为节省处置费用,葛某以每吨3200元左右的价格将大洋厂约110吨化工残留液交给彭某非法处置。彭某承诺给郑某每吨500元的提成。

2016年1月28日和3月6日,彭某、郑某两次从大洋厂运出40余吨化工残留液,让明知是化工残留液且没有办理转移危险废物手续的被告方某驾驶货车运至长沙县和宁乡市灰汤镇,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魏某处置,魏某又将化工残留液交由张某处置。张某将一部分化工残留液放在长沙县榔梨镇一个废弃的工厂内。魏某、张某将另一批化工残留液交给刘某处置。2016年3月7日,该批化工残留液在宁乡市刘某家旁公路卸货过程中发生泄漏,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案。这两批化工残留液分别重2.5万公斤和2.4万余公斤。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批化工残留液PH≤0.4。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该案造成的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该案中的污染物来自大洋厂的反应釜底残留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2017年3月,宁乡市法院作出判决:彭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3.5万元不等。2018年下半年,长沙市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彭某等人共同支付危废物及受污染土壤的处置费,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6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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