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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构架法律体系防控传染病流行

2020-02-17 10:30:5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标准+


编者按

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助力。这一点已经被世界各国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埃博拉病毒等疫情时反复验证。当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成为全球性课题。本期本版推出俄罗斯、美国、日本记者站关于驻在国疫情防控立法及配套政策措施的一组报道,期望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这场战役提供更多的国际视角。


法制网驻日本记者 冀勇


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人口密集,在传染病的防控上压力大于很多国家。近年来,世界上不断暴发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流感等各种传染病,日本国内也不时出现流感、风疹等传染病,但有赖于《传染病法》《检疫法》等法律构架起的传染病防控机制,日本较好地控制了传染病的流行。


依法防控提供法律保障


二战前,日本曾发生过麻风病、肺结核等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和破坏。1890年明治政府制定了《传染病预防法》,为依法防控传染病提供法律保障。

1998年10月,日本把《传染病预防法》和《性病预防法》《艾滋病预防法》三部传染病相关法律合并为《传染病预防和传染病患者医疗相关法律》(简称《传染病法》)。之后,2003年针对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在东亚地区的传播,又对《传染病法》进行了修改;2007年把《结核预防法》合并进《传染病法》;2008年,针对H5N1型禽流感和新型禽流感在世界蔓延,修改《传染病法》以新增新型流感等传染病;2012年针对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和H7N9型禽流感,把两种传染病指定为二类传染病。

在《传染病法》之外,作为预防大规模传染病相关法律,1951年颁布的《检疫法》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两部法律为日本在制订大规模传染病的预防、处理、治疗和紧急对策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传染病法》把传染病分为五类:第一类指传染力和感染后病症严重程度均极度危险的传染病,包括埃博拉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天然痘、鼠疫、马尔堡病、拉萨热;第二类指传染力和感染后症状严重程度较高的传染病,包括急性灰白髓炎、结核、白喉、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中东呼吸综合征、H5N1型禽流感、H7N9型禽流感;第三类指传染力和感染后症状严重程度均不是特别危险,但如果从事特定职业会造成集体传染的传染病,包括霍乱、细菌性痢疾、肠出血性大肠菌感染症、肠伤寒、副伤寒;第四类指基本没有人传人但可能通过动物、食物传染给人的传染病,包括A型肝炎、西尼罗河热、包虫病、黄热病、Q热、狂犬病、登革热、禽流感等;第五类指国家需要对传染病的出现、动向实施调查,并向民众和医疗机构业者公开必要信息的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急性脑炎、百日咳、梅毒、麻疹、流感、手足口病等。

在上述5大类之外,《传染病法》把新型流感、再发型流感等列为新型流感等传染病;把不属于第一到三类和新型流感的已知传染病,但需要采取与第一到三类传染病同等应对措施的传染病被列为指定传染病,新冠肺炎属于此类;把那些具有传染性,与人类已知传染病的症状、治疗结果明显不同,传染力和被传染后病情严重的危险性极高的传染病归类为“新型感染症”,SARS即属于此类。

日本《检疫法》主要为防止日本国内不常见的传染病病原体通过船舶、飞机进入日本,规定了针对船舶、飞机采取预防传染病的必要措施。《检疫法》规定了被规定为“检疫传染病”的传染病名称,以及检疫的程序和针对不同传染病的应对办法。依据法律,检疫所在机场、港口发现疑似感染病例时,有权命令其接受检查和诊断,如拒不配合将受到法律处罚。


健全传染病防控体系


在完善的法律之外,日本健全的传染病防控体系和管理机制也在及时发现、处置传染病蔓延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日本的卫生保健行政体系采取(国家)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保健卫生部局—(市町村)保健卫生部局、(国家)厚生劳动省—都道府县保健所—市町村保健中心的两大体系、三级架构模式。近年来,因为市町村保健卫生部局和保健中心的双重行政问题,2000年3月实施新《保健所法》后,地方的保健卫生部局和保健中心被合并为一个部门。

厚生劳动省作为国家层面的卫生保健最高行政部门,除负责制定国家卫生保健政策外,还对全国47个都道府县政府的保健卫生部局发挥领导职能;都道府县保健所根据厚生劳动省2005年3月制定的《地域健康危机管理手册》,被要求在地区健康危机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并被赋予防范健康危机的发生于未然、为健康危机发生做准备、应对健康危机及恢复健康危机造成损失的任务;最小行政区划市町村的保健中心依据《地域保健法》第5条设立,30万以上人口的都道府县、指定都市和其他政令设定的市、特别区均要求成立保健所。

根据《传染病法》和《检疫法》相关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是传染病防控和应对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而言主要涉及收集、公布传染病相关信息,对感染者采取健康诊断、就业限制和住院措施,对传染病蔓设施实施消毒等。此外,根据《传染病法》,凡是设置有保健所的政令市(政令指定市,日本市制的一种,简称政令市。性质略类似于我国的“计划单列市”)与都道府县承担同样的职能,发挥健康危机管理的实施主体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日本都道府县和政令市把基于《传染病法》采取传染病防控的权限委托保健所长的情况很多。比如,对感染传染病的患者采取入院、移送、出院措施,以及限制个人移动的权力等,但对于“限制或阻断交通”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基本上仍由地方都道府县长官负责。

日本传染病的监控主要由国立传染病研究所中央传染病疫学中心负责,其运作机制依据《传染病法》实施逐级上报的方式。首先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后,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给最近的市町村保健中心,保健中心再把信息上报都道府县或政令市的保健卫生部局和传染病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再上报中央传染病疫学中心,最终上报厚生劳动省。

在传染病信息发布方面,日本政府通过包括行政命令在内的所有手段向国民公布信息,包括向媒体发出公布传染病信息的命令,厚生劳动省通过网站或媒体发布信息,都道府县保健所向民众发布信息等。


分级诊疗应对传染病


日本《传染病法》第3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努力为传染病患者提供良好且恰当的医疗;厚生劳动省基于《传染病法》第9条制定的《综合推动传染病预防基本指针》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负有构建应对传染病所需的基础医疗的责任。

根据法律,承担为传染病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被称为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分别由厚生劳动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指定,根据接诊传染病的类型,分为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第1种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第2种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三种。其中,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主要接收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和可能感染新传染病等患者,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第1种指定传染病医疗机构负责接收一类传染病、二类传染病和新型流感等患者,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原则上每个都道府县必须指定1家;第2种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主要接收二类传染病和新型流感等患者,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原则上辖区内每一个二次医疗圈(指可提供一般医疗服务的医疗圈,可多个市町村同属一个疗圈)必须有1家。

目前,日本全国共有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5家,病床10张;第1种指定传染病医疗机构54家,病床101张;第2种指定传染病医疗机构346家,病床1735张。

针对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人员、医疗设施和设备等,厚生劳动省作了详细规定,确保为传染病患者提供早期、良好且恰当的治疗。此外,为降低各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的经费负担,厚生劳动省还在运营费、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上给予各机构补贴。

编辑:汪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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