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搜索引擎里搜自家游戏,首页跳出一条“广告”链接,标题写着自家品牌名,下方却标着别家平台的名字——点击后直接跳转到该平台的下载页面。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
2025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某大型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行业的一道模糊难题,给出了清晰答案。
数某公司旗下有一款名为“颜某”的核心游戏应用。2020年,该公司将该游戏上架至游某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后者拥有超过8000万用户,是国内主流游戏社区之一。双方由此开启了三年平稳合作。
2024年,数某公司偶然发现,用户在大型搜索引擎中搜索“颜某”时,首页出现一条带有“广告”标识的链接,标题写着“颜某-最新版下载”,下方却标注着游某公司平台的名称,点击后直接跳转至该平台内的APP下载页面。
在数某公司看来,游某公司此举是借自己的商标“截流”,把本应流向己方的流量收入囊中,遂将游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游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其赔偿对方损失。游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二审中,引入“默示许可”原则,从四个层面进行了审查。
第一,看行为。合议庭认为,数某公司主动将与其商标同名的应用程序上架至游某公司平台,且在开发者协议中勾选了同意平台“适度推广”的条款。其理应知晓,平台为履行分发推广职能,必然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应用名称。这一自愿上架并同意推广的行为,可推定构成“默示许可”。
第二,看信赖。被诉链接已明确标注“广告”字样,用户可以清晰辨识来源。同时,该链接并未抢占数某公司官方搜索结果的“核心位置”。作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其天然职能就是将应用传递给用户,介绍和推销是题中之义,平台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第三,看边界。合议庭从商标权益、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三个维度校验发现,平台的推广行为并未切断“颜某”商标与数某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增加了游戏的合法下载路径;清晰的广告标识保障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此带来的流量分流,是市场竞争常态,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损害。
第四,看排除。判决书明确,“默示许可”并非“永久许可”。权利人不愿继续许可的,可以在合理期间内采取恰当方式予以排除,甚至主动从平台下架应用。本案中,数某公司在起诉前并未与游某公司沟通,而是直接通过诉讼表达反对意见。游某公司在诉讼中及时停止了被诉行为,这把“刹车权”始终握在权利人手中。
基于上述审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游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该案的审结,是厦门中院知产庭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生动实践。对开发者而言,应用程序上架不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基于清晰契约的授权行为,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对平台而言,只要推广行为合理、透明,基于合作产生的商业信赖将受法律坚定维护,大幅降低了创新运营的法律风险;对整个应用程序分发行业而言,该案搭建的审查框架,成为数据有序流通的“交通规则”,实现了从“司法判决”到“行业自治”的治理跃迁。
编辑:刘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