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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幻觉”侵权第一案的启示:容错与规制并举

2026-03-26 16:18:11 来源:人民邮电报 -标准+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确立“促进人工智能规范发展”的主基调,要求司法审判在依法妥善处置涉AI纠纷时,辩证把握科技创新的“容错”机制:既要包容技术探索的未知风险,又要严守权益保护的法定底线。报告中专门提及的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深刻诠释了这一司法理念。该裁判逻辑在于明晰责任边界的同时,实现了技术创新激励与民事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以法治确定性消解技术不确定性,为新质生产力的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与规则指引。

三个关键法律命题

2025年6月,梁某使用某人工智能公司开发的生成式AI对话应用查询云南职业高校报考信息时,该AI生成了“该学院主校区为杨林校区”的错误信息。梁某发现信息不实后予以纠正、指责,但该AI仍坚持错误表述,还主动承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梁某赔偿10万元,并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同年7月,梁某以AI生成的错误信息误导自身为由,将涉事人工智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迅速引发关注,成为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导致的侵权纠纷案。

该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三个关键法律命题:生成式AI生成的错误信息是否构成侵权,AI自行作出的赔偿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如何界定。这一纠纷直指当前生成式AI技术发展的核心痛点:“幻觉”作为技术固有局限,其引发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分配,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法院的裁判给出了极具指导性的答案,其核心逻辑贯穿“过错责任”原则与“发展与安全并重”理念。首先,明确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是界定责任的前提。AI本质上是技术工具,既无法独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认定打破了“AI行为等同于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认知误区,既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也契合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其次,明确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双重注意义务:一是显著提示说明义务,需通过有效方式告知公众AI的功能局限,防范公众对AI生成内容产生不当信赖;二是功能可靠性保障义务,需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持续提升生成内容的准确性。本案中,涉事人工智能公司已充分履行上述两项义务,既无主观过错,也未对梁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不构成侵权。这一裁判既尊重了技术发展的客观局限,也为AI服务提供者划定了清晰的责任标尺。

容错并非纵容出错

这一判决的价值,远不止解决一起个案纠纷,更在于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法治预期,彰显了司法对科技创新的包容与审慎。当前,生成式AI技术正处于高速迭代发展期,“幻觉”等技术局限难以完全避免。若法律苛求服务提供者实现“零错误”,动辄以侵权为由追责,必然会束缚创新者的手脚,阻碍技术迭代与产业升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的“科技创新容错空间”正是通过该案的裁判得以具象化,即容错并非纵容出错,而是包容技术探索中的无心之失,接纳产业发展中的合理试错成本,其核心前提是服务提供者已善尽合理注意义务,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宽严相济”的司法策略,既避免了“一放就乱”的无序发展,也防止了“一管就死”的过度规制,实现了民事权益保护与技术创新激励的有机平衡。

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七部门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服务提供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训练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与多样性;同时应公开服务适用场景,引导用户科学理性、依法合规使用。上述行政监管要求与法院认定的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高度契合,标志着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形成了协同治理的合力。此外,作为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该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具有鲜明的标杆意义:它不仅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审理标准,有效填补了法律适用空白,更推动构建“有边界、有保障、有激励”的AI法治生态。

人工智能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全程护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强调“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坚决依法规制,促进科技向善”,这与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高度契合,既要为科技创新留足容错空间,也要为技术应用划定红线和底线。该案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三个核心导向:一是AI技术的发展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守住权益保护的底线。二是司法对科技创新的包容,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实现容错与规制并行不悖。三是法治建设需主动适配技术发展,通过精准裁判回应技术难题,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扫清法治障碍。

推动AI技术朝着“向善、合规、高效”的良性方向稳步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广泛应用,涉AI侵权纠纷还将不断涌现,涉及信息准确性、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领域的法律难题亟待进一步破解。该案带来的深刻启示在于,司法机关应持续秉持“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核心理念,既要精准把握科技创新的合理容错空间,为企业技术探索松绑赋能,鼓励其大胆投身AI技术研发、攻克“幻觉”等核心技术难题,也要不断完善涉AI纠纷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强化风险防控,坚决防范技术滥用引发的合法权益侵害与社会秩序扰乱。与此同时,企业作为AI技术研发与落地应用的核心主体,更应主动扛起社会责任,严格恪守法律规定与行业规范,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快技术迭代速度,着力减少“幻觉”等技术固有局限带来的纠纷隐患,推动AI技术朝着“向善、合规、高效”的良性方向稳步发展,实现技术创新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纠纷案的裁判,不仅厘清了AI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划定了技术发展的行为边界,更以司法智慧平衡了创新与规范的关系,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坚实的法治信心。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唯有坚持容错与规制并行、创新与保护并重,才能让人工智能技术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充分释放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活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与法治保障。

编辑:刘舒然